
公务员
依据公务员法第二条,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自2006年1月1日起,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家公务员”概念被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概念替代。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家工作人员
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解释,“从事公务,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认定从事公务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前提是其具有管理国家事务或者代表国家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职权。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公职人员
根据监察法规定,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公权力是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管理公共事务的法定职权。政务处分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符合六类情形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公职人员履行公职的范围要比从事公务的范围广,因为公务活动的本质是与国家公共事务有关,而公职人员履行公职,即行使公权力的范围则没有国家事务的限制。一些非国家性的社会性公共事务,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内集体事务的管理,虽然不能称之为从事公务,但依法属于监察法中履行公职的范围。从这一意义上说,公职人员完全包含国家工作人员。
监察对象
监察对象是指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委员会监察的对象包括六大类。
第一类是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类是被授权、受委托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第三类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第四类是公办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第五类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六类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依法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的人员。
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监察对象四者之间的关系
综上描述,公务员由公务员法定义,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国家工作人员由刑法定义,是界定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主体的核心概念,核心是从事公务,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公务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公职人员是监察法创设的概念,目的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察全覆盖,指依法履行公职,被纳入国家监察范围的人员。监察对象也是监察法创设的概念,指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即监察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监察对象的范围与公职人员的范围完全一致。
从覆盖范围看,公职人员和监察对象是监察法下的同一概念,范围最广,侧重监督对象范围的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刑法》下的概念,范围次之,主要服务于认定特定犯罪主体;公务员是公务员法下的概念,范围相对最窄,强调身份和编制管理。
从包含关系看,所有的公务员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属于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属于公职人员/监察对象;公职人员/监察对象包含了许多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如部分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和不是公务员,如国企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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