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工傷保險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20-02-03
新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是大家都知道的為企業保障員工安全的一個險種,對于這個險種職工是不需要承擔費用的,但是也是需要滿足一些條件才能夠享受相關的待遇。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新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法規的最新變化是什么
國務院于2010年12月20日發布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因此,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于2010年進行了修訂。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的變更
一,第二條修改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組織以及有就業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戶”)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全體職工或單位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私營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組織的雇員以及個體工商戶,有權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本法規的權利。
2.第8條第二款修改如下: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額,并根據工傷保險費的使用確定每個行業的幾個費率等級以及工傷事故的發生。區分行業稅率和行業內稅率等級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在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三,第九條修改如下: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個協調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并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率的方案。和行業內費率等級,并在獲得國務院批準后宣布實施。
第四條第十條第三款增加:對不能按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辦法,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規定。國務院。
5.第11條第1款修改如下:與工傷保險基金在省一級逐步實施。
6.第十二條修改為:工傷保險基金存放在社會保障基金的專用財務帳戶中,用于工傷保險金,勞動能力評估,工傷預防宣傳,培訓和規定的其他費用這些法規以及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內容。支付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和運營,建設或重建辦公場所,支付獎金或其他目的。
7.第14條第(6)款修改如下:在上下班的過程中,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旅客渡輪或火車事故對您造成的傷害不是您的主要責任;
8.第16條修改為:雇員符合本條例第14條和第15條的要求,但在以下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被認定為與工作有關的傷害或被視為與工作有關的傷害: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吸毒者
(三)自殘,自殺的。
九,對第二十條修改如下: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科技傷害鑒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決定工傷決定,并通知申請的職工。確定工傷或他的近親以及工人所屬的單位。
社會保險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有確鑿事實,有明確權利義務的職業傷害認定申請后十五日內作出工業損害認定決定。
是否需要根據司法機關或有關行政機關的結論確定與工傷有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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