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社保常見問題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21-01-13
員工不想繳納社保,企業該怎么辦?有些外地的朋友,可能是不了解社保相關的知識,就不想繳納社保。那么這個時候企業應該怎么辦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由此可見,社會保險的繳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并不屬于雙方可以自由協商進行約定的權利義務范圍。
對于用人單位是否能因員工簽訂承諾書而免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若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有關放棄社保以工資進行補貼的合意,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
實踐中,勞動者不愿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保的現象并不罕見,尤其是外來務工人員,出于社保異地轉移難及自己也要承擔部分費用的考慮,更偏向于接受與用人單位協商將本應繳納的社保金歸入到工資內直接支付給自己的方式。初看,這似乎是一個兩全其美的方案,對于勞動者而言,實際上可以多拿一部分工資。對于用人單位而言,省卻了一筆不小的費用支出。
但這種看似兩全其美的方案下卻隱藏著風險。對于用人單位而言,依法繳納社保雖然讓用人單位承擔一些費用,但卻可以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比如,用人單位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意外時所引發的支付工傷待遇的主要義務,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反之,用人單位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再以工傷保險為例,就勞動者而言,一方面,當勞動者發生工傷意外時,放棄社??赡軙е聞趧诱邿o法及時有效足額得到賠付,進而影響實際治療;另一方面,因勞動者主動放棄社保的繳納,自身存在一定過錯,從而喪失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及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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