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失業保險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24-07-08
成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延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
一、成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條件
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參保企業發放失業保險穩崗返還資金
二、成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比例
其中:大型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中小微企業按60%返還;
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實施;
勞務派遣單位申領穩崗返還資金的,應按規定及時撥付和使用資金,對涉及被派遣勞動者的穩崗返還資金,應全額撥付給實際提供崗位并承擔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用工單位,對涉及其余自有員工部分(含依法開展承攬、外包業務招用的勞動者),由勞務派遣單位全額享受。
三、成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時間
政策執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關于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
一是按照國家文件規定執行,享受穩崗返還的參保企業上年度失業保險足額繳費應滿12個月。
二是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按5.5%把握。
三是參保企業裁員率按2023年度該企業新增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與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月平均人數之比確定。
四是大型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中小微企業按60%返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實施。政策執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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