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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制度基本類型

欄目:養老保險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5

養老金基本類型

  世界各國的社會發展水平和經濟制度各不相同,按照籌資機制和待遇水平,其養老金制度主要表現為以下四種:

  1、以德國、美國、日本為代表的“傳統型”。這一類型堅持“選擇性”的保障原則,即對不同的社會成員適用不同的保障標準,保障費用由國家、雇主和雇員三方負擔,待遇保障的給付標準同勞動者的收入和交納社會保險稅(費)相掛鉤,強調勞動者個人應承擔的責任。

  2、“福利型”,主要實行于英國、瑞典等西歐國家。這一類型制度堅持“普遍性”的保障原則。保障基金主要來源于國家稅收,保障的范圍包括“從搖籃到墳墓”的各種生活需要,保障待遇水平較高,國家負擔過重。

  3、“國家型”,前蘇聯以及東歐等國家都曾實行這類制度。它堅持“國家統包”的保障原則,保障費用由國家和用人單位負擔,職工個人不必繳納保障費用,保障的范圍包括了職工的基本生活需要。這種制度的弊病主要是國家和企業負擔過重。

  4、“儲蓄型”,主要被新加坡、馬來西亞等新興市場經濟國家采納。這類保障制度實行“個人帳戶積累”的原則,保障費用由勞資雙方按比例交納,以職工個人名義存入個人帳戶,在職工退休時,將該費用連本帶息以一定形式發給職工個人。這種制度有利于樹立職工自我保障的意識,具有較強的激勵機制,但同時也存在著難以兼顧社會公平的缺陷。

養老金制度基本類型 第1張

養老金政策存在問題

  (一)覆蓋面不全,未來隱患巨

  首先,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工業化的發展潛力巨大。

  農村城鎮化,農民進城務工化,己由必然趨勢發展為客觀現實。而現有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分數兩個不同的系統,各自實施的辦法互不銜接,結果造成了農民工游離于社會養老保險之外的局面。這些農民工一是數量驚人,具估算每年約有一億農民進城務工。二是這些農民工己成為準城鎮居民,未來很難再依靠土地實現養老,這樣龐大的社會群體的養老需求沒有納入供給計劃,勢必造成將來養老金供需嚴重失衡,最終成為國家的養老負擔。

  (二)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不夠強

  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生產要素(包括勞動力)能夠按照價格信號從一個部門和地區向另一個部門和地區轉移。我國已經進行國有企業的重組, 這種流動顯得尤其重要。

  員工在流動時應能攜帶他們積累的養老金福利。如果流動意味著失去自己的養老金福利,他們將不愿這樣做。尤其是機關、事業單位,科技、管理等各類人才,占全國總數七成以上,由于沒有“個人帳戶”,阻礙了他們向企業的流動。而企業是市場競爭的主體,從某種意義上說企業的競爭就是人才的競爭。

  (三)資本積累嚴重不足

  成功的養老金制度應有助于資本的積累,進而推動經濟發展。但我國現行的養老金制度卻不然,體現為基金積累嚴重不足。中國有巨大的基礎建設和長期投資項目的需求,由于缺乏長期儲蓄手段,大部分家庭儲蓄只是中短期的,不能為長期貸款提供穩定的基礎。

養老金政策最新消息

  養老金調整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 [3] 《決定》明確,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養老金可繼承

  人社部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李忠回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人員去世之后錢會‘充公’”,李忠表示,如果參保人員死亡的,無論是在職時去世還是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去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余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可以依法繼承的。

  李忠指出,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是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主要是用于參保人員養老,原則上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且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一部分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是從統籌基金列支,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是從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中列支。如果個人的壽命比較長,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以支付時,個人賬戶的養老金轉由統籌基金列支,保證個人賬戶養老金能夠繼續發放。

  李忠表示,如果參保人員死亡的,無論是在職時去世還是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去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余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可以依法繼承的。就是說,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既遵循了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體現統籌互濟,由國家承擔長壽風險,又對個人賬戶的余額作了繼承的規定,所以并不存在所謂去世后養老金充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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