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養老保險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6-01
企業養老保險補繳須知。企業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的一個險種。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才能享受待遇,這道門檻也讓不少斷檔職工希望通過補繳湊足繳費年限并享受待遇。昨日,記者從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即2011年7月1日前因種種原因需要補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將可辦理補繳手續了。該政策將解決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
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斷檔企業職工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在單位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單位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職工在單位期間需要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都需要補繳,補繳起始時間不早于河北省規定不同性質企業原職工身份實行個人繳費起始時間,即勞動合同制職工1986年10月;原臨時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鄉鎮企業職工2003年1月。
用人單位未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造成應保未保的,經確認后可補繳職工在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補繳時間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起算起。要補繳這筆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或個人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并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等材料。
職工參保繳費后中斷繳費的,可補繳在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要補繳這筆保險費,單位或本人需提出申請。原行業統籌企業的原固定職工,按照原行業開始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起始時間補繳養老保險費。
參加河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用人單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繳費基數但欠費的,經確認后需加收滯納金。
補繳用人單位期間的繳費基數和比例是多少呢?補繳1989年底以前養老保險費,以1990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補繳1990年至建立個人賬戶前養老保險費的,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
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后養老保險費,如能提供原始職工工資收入的,應以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補繳,但不低于補費年度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不超過300%;如無法提供當年工資收入的,可選擇按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基數補繳。1995年及以前單位繳費比例為18%,個人繳費比例為3%;1996年以后按當年實際繳費比例補繳。
2011年6月30日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又該如何補繳?達到退休年齡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補繳基數和繳費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為基數補繳,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選擇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基數或60%為基數補繳。
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以補繳時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繳費基數躉繳。繳費比例為20%。
補繳養老保險費后,2011年6月30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已經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補繳養老保險費后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從達到退休年齡時起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繼續繳費或補繳,繳費(補繳)5年后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已核定繳費基數,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費,補繳時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單位未整體參保、未全員參?;蚵毠€人中斷繳費,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單位繳費部分(靈活就業人員12%部分)加收滯納金。其中補繳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8‰,補繳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6‰,補繳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5‰。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的滯納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從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單位未整體參保、未全員參保或職工個人中斷繳費,補繳個人繳費部分加收利息。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記賬利率的平均值4.922%計算。建立個人賬戶后按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記賬利率計算。
補繳養老保險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規模建立個人賬戶。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并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一)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參保補繳申請,并提供相關參保資料,經審定后辦理補繳手續。未全員參保單位為未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在單位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
(二)參保人員中斷繳費補繳的,由用人單位(含原用人單位)或本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有效證明,經審定后辦理參保補繳手續。
(三)對于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人員補費的,由設區市及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資格進行審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費手續。補繳養老保險費后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由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審定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費手續。
(四)用人單位或個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補繳申請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養老保險行政部門要及時受理。對符合補繳條件的,確定補繳費額后,由地稅機關征收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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