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欄目:漳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漳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統一參保范圍、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經辦流程、統一基金管理、統一信息系統”的原則實行市級統籌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轄區內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第二章 醫?;鸹I集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或成立批文,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用人單位的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醫療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每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建立社會保障號碼。港澳臺及外籍參保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建立社會保障號碼。
用人單位按其職工月工資總額的7%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按其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不得低于漳州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超過漳州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工資總額難以確定的,以漳州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需緩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應報統籌區人社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緩繳,緩繳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緩繳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第三章 繳費年限確認
第八條
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前,原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縣以上集體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等符合國家視同繳費規定的累計工齡可視同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參保人員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由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
第九條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含參保時已退休人員),其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25年的(其中機關事業、社會團體中的非在編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民辦非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及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應按本人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在職轉退休時規定的補繳基數,按5.5%的費率一次性補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補繳的醫療保險費并入統籌基金,只計算繳費年限,不劃撥個人賬戶。
第十條
參保人員從辦理在職轉退休變更手續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年滿50周歲的女性參保人員,且繳費年限不夠的,可選擇一次性補繳或延長繳費至55周歲,到齡的當月不辦理選擇的,暫停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故未能及時辦理在職轉退休手續繼續繳費的,其繳費年限記入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年限,多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退回,從申報辦理在職轉退休手續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未及時辦理在職轉退休手續,繳費年限不夠且未繼續繳費的,當月暫停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補繳后按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退休補繳款項年度內未到款的,需重新辦理在職轉退休手續,并按新年度的繳費基數計算補繳金額。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因宣告破產、撤銷、解散、關閉或者其它原因終止的,對于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25年的已退休人員直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對于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25年的上述單位已退休人員,應以用人單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醫療保險關系終止手續時規定的補繳基數, 按5.5%的費率一次性補足(不劃撥個人賬戶)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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