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困難企業緩繳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欄目:三明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關于困難企業緩繳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的實施意見》(明政〔2016〕20號)和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
根據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的實施意見》(明政〔2016〕20號)和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關于困難企業緩繳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社文〔2016〕214號)文件精神,現將做好我市困難企業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困難企業暫緩繳納養老保險費。
企業經營出現困難的,可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費緩繳,緩繳期限不超過1年;企業緩繳養老保險費期間,員工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仍由企業按規定及時扣繳、按月繳納,企業應繳納的部分免收滯納金;緩繳期滿后一個月內,企業應當繳納所緩繳的養老保險費,逾期未繳納的,從緩繳期滿的第二個月1日起計算滯納金。
二、困難企業認定標準。
企業生產經營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
(一)企業由于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企業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停產整頓三個月以上并且發不足或者發不出工資的;
(三)因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企業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停產期間的;
(四)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部門批準辦理停業、歇業手續的個體工商戶。
三、申報辦理程序。
符合緩繳養老保險費條件的困難企業,向參保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緩繳申請,并提供企業參保繳費情況相關材料,經參保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最后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批。經審批同意緩繳的困難企業,應主動與參保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簽訂緩繳協議并提供擔保,緩繳審批從簽訂緩繳協議并提供擔保之日起開始生效。
各縣(市、區)人社、財政、地稅行政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深入企業開展調查研究,做好困難企業暫緩繳費優惠政策的宣傳、摸底工作,及時審核、上報困難企業申請緩繳的相關材料,并將開展困難企業緩繳養老保險費的工作情況和存在問題,及時向上一級相關部門反饋,切實把困難企業緩繳養老保險費的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三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明市財政局
三明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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