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辦法
欄目:瀘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意見》(川人社發〔2011〕9號)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意見》(川人社發〔2011〕9號)的規定,為了強化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失業保險抗風險能力,確保參保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支付,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已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
第三條
在我市范圍內實行統一失業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統一失業保險金計發辦法,統一編制失業保險基金預決算,統一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第四條
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主管全市和縣(區)的失業保險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征繳、發放和管理事務。市、縣(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征繳和支付
第五條
繳費單位以本單位參保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繳費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費個人以本人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本人工資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本人工資高于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計算。失業保險費率為1%,其中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為0.6%,職工個人繳費費率為0.4%。以后國家和省對費率有調整,按規定進行執行。
第六條
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的通知》(勞社部函〔2002〕69號)規定,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
第七條
市級統籌后,市、縣(區)征繳的失業保險費和省下撥的失業保險調劑金、各級財政補助資金以及基金過渡戶利息,全部納入市級統籌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統籌使用。
第八條當期基金的征收管理。
(一)市級統籌后,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由市本級和縣(區)分級征收。每年初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數、繳費基數、征收率和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當年支出預算情況等因素,結合省下達的征收、擴面、清欠等目標任務編制計劃,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并將征繳計劃下達到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級主管部門執行,納入政府目標管理。
(二)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當年的失業保險征收、清欠目標任務,積極組織征收、清欠。每月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當月底前全額上劃“市失業保險基金帳戶”。
(三)省上下撥的各項基金,包括調劑金等,全部納入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當期基金的支出管理。
(一)全市年度基金支出計劃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二)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按《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新增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申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期限和金額,并月編制失業保險支付計劃,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審定。由市財政局將當月應支付的基金直接劃撥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
(三)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后,按《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統一繳納省級調劑金。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強化勞動用工管理,加強失業調控,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平穩運行。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和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的申報,由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初審,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核,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程序劃撥。補貼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轉移支出、其他費用支出等,由各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向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計劃,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批后,資金劃撥仍按失業保險待遇支出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市級統籌后基金收支缺口的彌補。
(一)縣(區)在完成當年失業保險費征收、清欠任務后產生的收支缺口,全部由市級統籌基金調劑解決。
(二)縣(區)沒有完成當年基金征收、清欠任務而產生的收支缺口,由縣(區)財政和市級統籌基金各解決50%。
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統一會計核算辦法。實行市級統籌后,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統一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
第十五條
統一失業保險基金預、決算管理。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編制,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同時,按規定上報省級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監督檢查的力度。市上定期組織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全面檢查,并隨時抽查和監控,受理群眾舉報,加強對案件查處的指導和督辦。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級失業保險的審計稽核工作,市級社會經辦機構負責對縣(區)的審計稽核工作檢查指導。
第十七條
統一使用社會保險管理系統軟件。各縣(區)要按照社會保險管理系統軟件要求,完善社會保險管理系統數據庫,并實現市、縣(區)實時聯網,做到數據集中管理、統一指標、分級負責;網絡安全、暢通、高效;應用軟件統一工作流程,統一操作規范。
第十八條
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市級和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確?;鸢踩暾?/div>
第十九條
實行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體制不變,經費供給渠道不變;同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失業保險業務工作發展的要求,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的設施、設備等專項業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工作正常運轉需要。
第二十條
實行市級統籌后,失業保險征收、擴面、清欠等目標任務納入同級政府目標管理,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確保各項目標任務的完成,按比例承擔未完成當期基金征收任務而產生的收支缺口。
第二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實施細則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省政府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政策調整后按新政策執行。
第四章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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