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欄目:南京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南京市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為了完善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統一協調和綜合管理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負責制定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的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事務。
發展和改革、財政、民政、衛生、教育、食品和藥品監督管理、稅務、物價、審計、公安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四條 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個人和政府財政的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并堅持保障水平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和全覆蓋的原則。
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發展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運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適時提出調整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標準和相關待遇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建立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組織,負責對醫療保險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社會監督。醫療保險監督組織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
第二章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政府強制性社會保險。城鎮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含單位退休退職人員、1~6級退役殘疾軍人),以及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經辦機構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區經辦機構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九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共同按月繳納。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9%繳納;在職職工按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按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其他用人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承擔。
第十一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組成:
(一)統籌基金包括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劃入個人帳戶后剩余部分以及滯納金、利息、財政補貼、一次性調節金和其他收入。
(二)個人帳戶包括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統籌基金中劃入的部分、利息和其他收入。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統籌基金分別按在職職工本人繳費基數和退休(職)人員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養老金的一定比例按月劃入參保人員個人帳戶。退休(職)人員個人帳戶低于最低劃帳額的,其差額部分由統籌基金按月補足。
第十二條 退休人員人數占在職職工人數比例超過33%的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應當按規定繳納一次性基本醫療保險調節資金。
用人單位參保前因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及其他按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人員除外),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其一次性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
參保后退休的人員,其在職期間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男不滿25年、女不滿20年的,且實際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在辦理退休手續時,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個人應當按規定一次性補足所差年份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三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本市各統籌地區流動時,醫療保險關系可以按規定轉移,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經辦機構在辦理轉移手續時應當對參保人員個人帳戶進行清算。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得將已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人員,以新建勞動關系為由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騙取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章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五條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城鎮居民;
(二)年滿16周歲以上,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且無固定職業、無穩定收入、無社會保險的城鎮居民;
(三)各類在校中小學生(包括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職高、特殊學校)及嬰幼兒;
(四)非本市城鎮戶籍的進城務工人員的子女,在本統籌地區中小學借讀且其父母一方已參加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的;
(五)市屬全日制高等、中等專科院校、技校等在校學生。
第十六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應當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區或街道(鎮)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政府補助與單位分擔、個人繳費相結合。
財政對老年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重度殘疾人、學生兒童等對象繳費給予補助。
用人單位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職工子女和供養直系親屬參保費用部分分擔。
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繳納,每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為繳費期。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足額繳費的,從繳費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金由財政補助資金、居民個人繳費及利息等組成。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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