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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實施辦法

欄目:淮安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淮安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實施辦法為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促進工傷預防,實現工傷保險費用的社會共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為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促進工傷預防,實現工傷保險費用的社會共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蘇人社發[2015]251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淮政辦發[2015]134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行業差別費率及其檔次確定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

  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至八類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

  二、單位費率的確定與浮動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工傷保險費率,并可依據上述因素變化情況,每兩年確定其在所屬行業不同費率檔次間是否浮動。對符合浮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每次可上下浮動一檔或兩檔。工傷保險最低費率不低于本地區一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

  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浮動費率下浮后的最低費率不低于0.2%的基礎費率。

  費率浮動的方式(一)工傷保險費率按照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浮動,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以當前浮動周期內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實際支付數為依據。

  (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浮動檔次按下列指標確定:

  1.工傷發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2%或者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20%、小于等于150%的,浮動費率上浮一檔;

  2.工傷發生率大于2%或者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50%的,浮動費率上浮二檔;

  3.用人單位發生因工死亡事故,或者重傷(傷殘等級1-4級)2人以上的,浮動費率上浮二檔;

  4.工傷發生率小于0.5%,同時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50%的,浮動費率下浮一檔;

  5.用人單位連續兩年未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保險費率下浮二檔。

  (三)用人單位上兩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浮動周期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p>

  1.拖欠工傷保險費的;

  2.少報、漏報、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3.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四、下列情形不納入浮動費率考核范圍

  (一)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五、浮動費率的考核

  浮動費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每兩年核定一次,并由經辦機構負責考核。

  浮動費率考核指標為上兩年度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和因工死亡人數。

  六、特殊情況的處理

  (一)職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包括退休)后被診斷、鑒定患職業病的,由導致職業病發生的用人單位承擔費率浮動責任。

  (二)參保單位上年度首次參保且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其上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支繳率。

  (三)對原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中途中斷參保后續保的,按其之前參保期間的工傷保險支繳率確定其續保時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

  (四)本浮動周期內首次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該浮動周期內費率按所屬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確定。

  七、其他

  (一)本實施辦法中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本浮動周期內,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含退休人員)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支出的金額與該單位繳費金額的比率;工傷發生率是指本浮動周期內,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人次數與參保職工月平均人數的比率。

  (二)本實施辦法所稱年度是指每年1月至12月。

  (三)本實施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淮安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的通知》(淮人社發[2012]20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