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鹽城市2016年度工傷保險 有關待遇的通知
欄目:鹽城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關于調整鹽城市2016年度工傷保險 有關待遇的通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03號)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批準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城南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03號)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批準,現就我市2016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6年6月30日前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以及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項目和標準
(一)傷殘津貼
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63.9元、155.6元、148.1元、140.2元;傷殘津貼調整后金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2016年7月1日達到70周歲以上、75周歲以上、80周歲以上且未享受養老金調整待遇的,每人每月再分別增加30元、40元、50元。
2.五至六級工傷職工,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且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7.5%。傷殘津貼調整后金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二)生活護理費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生活護理費月標準分別調整為2182.9元、1746.3元和1309.7元,超出標準的按原標準發放。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在原待遇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7.5%。
三、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
鹽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鹽城市財政局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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