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 職業技能實施辦法
欄目:泰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8-28
臺州市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 職業技能實施辦法為弘揚工匠精神,引導職工提高職業技能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
第一條為弘揚工匠精神,引導職工提高職業技能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7〕41號)和《浙江省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實施辦法的通知》(浙人社發〔2017〕81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臺州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申領技能提升補貼:
(一)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在申請補貼時已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含)后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以下稱“證書”)的,以證書核發的時間為準。
取得證書時在崗,但申請技能提升補貼時處于失業狀態的人員也可申領。取得證書時已處于失業狀態的人員,符合職業培訓補貼條件的,可按職業培訓補貼要求和標準申領培訓補貼。
第三條符合條件的職工應在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2017年10月前核發的證書,申請補貼期限截止至2018年10月31日),攜帶居民身份證和證書原件到本人當前失業保險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技能提升補貼,并填寫《臺州市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申領表》(附件1)。參保職工應在在崗期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具體時間以證書發證日期為準。申領時已失業的,到失業前最后一次繳費的失業保險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后再就業(以參加社會保險為準)的,在新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
代為申領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證原件、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受理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參保繳費情況和證書信息審核。
(一)參保繳費情況審核。通過省級集中的業務經辦系統核查申請人身份及其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情況,在省級集中的業務經辦系統未上線之前,審核辦法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
(二)證書信息審核。通過“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網站(http://zscx.osta.org.cn/)、“浙江省職業資格工作網”(http://zj.osta.org.cn/)或當地職業資格系統甄別證書信息。臺州市范圍內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職業資格證書無法通過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的,由當地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確認。
經辦機構受理時,審核通過的,應在當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門網站公示補貼申領情況,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并于公示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直接將補貼資金發放至申請人本人的個人銀行賬戶或社會保障卡;審核不通過的,應書面告知原因。
第五條技能提升補貼的標準由各統籌地區人力社保、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失業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具體職業(工種)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標準等因素綜合確定,并適時調整。
職工取得初級(五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為1000元;職工取得中級(四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為1500元;職工取得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為2000元;職工取得技師(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為2500元;職工取得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為3000元。
取得臺州市緊缺急需職業(工種)目錄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在原有基礎上上浮50%。緊缺急需職業(工種)參照臺州市委人才辦發布的最新《臺州市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緊缺人才開發導向目錄》中技能類的崗位(等級不限)。
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只能申請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補貼,且與職業培訓鑒定補貼、高技能人才培養經費補助不得重復享受。
第六條在失業保險基金科目中設立技能提升補貼科目,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技能提升補貼科目中列支。
第七條各縣(市、區)要將技能提升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規范運作。完善補貼資金的審核、公示、撥付、監督等流程,嚴格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切實保證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運行。
第八條各縣(市、區)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嚴格鑒定標準,嚴把證書發放質量。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與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溝通協調機制,通過信息比對有效甄別證書的真實性,公示補貼發放情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嚴防冒領、騙取補貼。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九條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要求落實對符合條件企業職工技能提升補貼的申領發放工作。加強對申請人在職情況、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情況、證書信息和數據庫、基礎臺賬等核查,杜絕不符合條件人員或偽造證書的人員獲得補貼,防止同一證書重復補貼。嚴格按照財務制度流程和辦理時限完成撥付,保證基金安全。
第十條各縣(市、區)要設計編印通俗易懂的宣傳材料,深入企業、街道、社區,開展形式多樣的政策解讀和集中宣傳活動;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人力資源市場等場所,懸掛、張貼、發放宣傳材料;運用廣播電視、報紙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宣傳申領條件、申請辦法、受理部門、辦理時限。通過廣泛宣傳,使參保職工了解政策內容,熟悉辦理程序,知曉辦事場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后一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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