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
欄目:棗莊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棗莊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為發揮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的調控作用,促進工傷預防,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586號)、國家人社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 為發揮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的調控作用,促進工傷預防,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586號)、國家人社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和市人社局、財政局《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棗人社發[2015]6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區域內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含按項目參保的建筑企業。
第三條 根據用人單位不同行業工傷風險程度,將行業類別劃分為8個類別,各類別風險行業實行的基準費率按相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按照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滿一年后應參加浮動費率的調整。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以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支繳率為主要指標,以工傷事故發生率、因工死亡人數等因素為輔助指標,核定其在本年度內應當適用的工傷保險費繳費比例。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一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含退休人員)和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與該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工傷事故發生率,是指一年度內用人單位職工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次與該用人單位平均繳費人數的比。
第五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在現行基準費率基礎上,隨用人單位每一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事故發生率、因工死亡人數等因素上下浮動。一類行業只可向上浮動兩個檔次,即在本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120%、150%,不可向下浮動;二類至八類行業浮動范圍為上、下各兩檔,即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第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以下標準核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檔次:
1、二至八類行業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為零的用人單位,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2、二至八類行業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30%(含),且工傷事故發生率小于2%(含)的用人單位,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3、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30%(含),但工傷事故發生率大于2%;以及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30%而小于90%(含),但工傷事故發生率小于2%(含)的用人單位,執行行業基準費率。
4、上年度工傷支繳率大于30%而小于90%(含),工傷事故發生率大于2%;以及工傷支繳率大于90%而小于150%(含),工傷事故發生率小于2%(含)的用人單位,費率上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5、上年度工傷支繳率大于90%小于150%(含),且工傷事故發生率大于2%;以及工傷支繳率大于150%的用人單位,費率上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6、用人單位在上年度發生一次性因工死亡2人以上或累計因工死亡5人以上的,本年度費率上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7、用人單位發生重大事故,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費在100萬元以上的,自支付費用次月起,即實行浮動費率,視情節輕重也可直接本行業最高費率。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上年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度工傷保險費率不予下?。?/p>
1、工傷事故發生率在統籌地區平均工傷事故發生率2倍(含)以上的;
2、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
3、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4、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一至三年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支繳率和工傷事故發生率情況,在確保工傷保險基金運行平穩的前提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核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浮動費率執行時間為調整年度的6月1日至下一調整年度的5月31日。
第九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全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情況的監控和分析,根據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建議,市人社部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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