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欄目:濰坊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關于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為進一步完善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有效提高職工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切實減輕職工醫療負擔,促進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將有關政策調整如下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開發區勞動人事局,市直各參保單位、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有效提高職工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切實減輕職工醫療負擔,促進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將有關政策調整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提高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參保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一、二、三級醫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對在職職工支付比例分別提高到96%、92%、90%、88%,對退休人員支付比例分別提高到98%、96%、95%、94%。
二、降低診療項目個人自付比例。參保人員發生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診療項目的個人先自付比例統一由10%降低為6%。
三、降低進口人工器官或進口醫用材料的個人自付比例。安裝《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內進口人工器官或使用進口醫用材料的,按國產普及型價格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無國產普及型價格可參照的,個人自付比例由30%降為20%。
四、建立職工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一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和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費用,按規定經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支付后,累計負擔超出上年度我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的部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再報銷70%,再報銷限額為50萬元。
五、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執行。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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