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方案
欄目:廊坊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關于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方案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加快推進廊坊綠色發展、高端發展、率先發展、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2014〕6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可持續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全市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等13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繳費檔次標準的調整,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由村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及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鼓勵中青年城鄉居民長期繳費,對繳費超過15年且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每多繳費1年,其月基礎養老金增加1元。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自2014年起,對選擇100-4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政府為參保的重度殘疾人每人每年代繳100元養老保險費。繳費補貼和為重度殘疾人代繳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市、區)按1:1:1的比例分擔,省財政直管縣(市)所需資金中設區市負擔部分由省級財政負擔。
鼓勵縣(市、區)政府為長期繳費、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參保人和重度殘疾人適當增加政府補貼金額,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縣(市、區)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縣(市、區)財政負擔。
四、建立個人賬戶
政府為每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及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五、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
在中央基礎養老金(目前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上,自2015年1月起,省級為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由省級財政全部負擔。同時,我市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每人每月增加基礎養老金10元,非省財政直管縣(區)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和縣(區)財政按1:1比例分擔,省財政直管的縣(市)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負擔。原已增加基礎養老金的縣(市、區),在省、市增加基礎養老金后,原則上不予沖抵。
鼓勵縣(市、區)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地方基礎養老金,提高的部分由縣(市、區)財政負擔,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備案。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和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逐步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二)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六、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但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2014年2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受鄉(鎮)政府(街道辦)委托,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七、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自2015年1月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其繼承人于下月15日前申報的,憑火化證(死亡證明書)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720元。喪葬補助金所需資金,非省財政直管縣(區)由市財政和縣(區)財政按照1:1的比例分擔,省財政直管的縣(市)由當地財政負擔。
喪葬補助金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我市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其生存認證由待遇發放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各縣(市、區)政府要及時將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財政專戶,同時要建立資金墊付機制,保證在上級各項補貼資金尚未到位的情況下,養老金能按時、足額發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健全完善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各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科學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服務水平??h(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完善的參保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各級政府要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和經費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在現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管理系統基礎上,整合開發能支持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和基金財務信息系統,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各縣(市、區)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意義,制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考核辦法,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鄉(鎮)、村(街)和社區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廣大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方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凡已有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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