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欄目:鷹潭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鷹潭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實施意見》,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具有鷹潭市戶籍的城鄉居民
根據《實施意見》,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具有鷹潭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目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繳費標準自主選擇進行繳費,而人民政府則將相應對參保人繳費給予不低于30元/年·人的補貼。對于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給予30元的基本補貼,所需資金由省、縣(市、區)財政按6:4負擔。對于選擇2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的,在基本補貼30元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其中,參保人繳費200元至400元的,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政府補貼在30元基礎上分別增加5元(即繳費200元補貼35元,繳費300元補貼40元,繳費400元補貼45元);繳費500元的,補貼60元;600元及以上檔次的,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政府補貼在60元基礎上增加5元,最多補貼95元(即繳費600元補貼65元,繳費700元補貼70元,依此類推,繳費2000元及以上補貼95元)。對200元至2000元繳費檔次超出基本補貼30元的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省、縣(市、區)財政按2:8負擔。
同時,《實施意見》明確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予以補助,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其中,對城鄉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其中,城鄉重度殘疾人(1-2級,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為依據)由政府財政每年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100元;對城鄉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由縣(市、區)財政每年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100元;對農村落實了長效節育措施(上環、結扎或皮埋)的一女戶和二女戶,由縣(市、區)財政每年為其夫妻各代繳養老保險費50元,另外50元由其本人繳納;對城鄉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如烈士遺屬、傷殘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農村戶籍參戰退役人員),由縣(市、區)財政每年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50元,另外50元由本人繳納。上述幾類人員,只能按一種對象享受待遇,不能重復享受。
按照《實施意見》,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符合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等條件的,可按月領取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由中央確定最低標準,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參保繳費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正常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2元;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則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依法繼承。
《實施意見》指出,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國發[2014]8號文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實施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
此外,每個參保人均將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蓄額按國家規定計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可轉移接續,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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