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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欄目:合肥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2016年實施“32+9”項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6〕2號)文件要求,現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實施辦法。合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2016年實施“32+9”項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6〕2號)文件要求,現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總體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效銜接,健全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按時完成省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年度目標任務,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養老金發放率達100%。

二、實施內容

  深入貫徹落實《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合政〔2014〕52號),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城鄉居民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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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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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1.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我市根據國家和省規定,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目前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3.政府補貼??h(市)、區(含開發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每人每年最低繳費補貼標準為:繳100元補30元、繳200元補35元、繳300元補40元、繳400元補50元、繳500元補60元、繳600補70元、繳700元補80元、繳800補90元、繳900元、1000元補100元、繳1500元、2000元補150元、繳3000元補200元。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省級財政承擔20元,其余部分由縣(市)、區財政承擔。

  對重度(二級以上)殘疾人、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三級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滿49周歲)、節育手術并發癥人員(三級以上)等繳費困難群體,由各縣(市)、區按照200元繳費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同時享受相應檔次的財政補貼。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落實絕育措施的農村雙女父母參保繳費,除享受所選檔次繳費補貼外,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繳費補助。

(三)保障水平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10元。基礎養老金除中央財政補貼外的部分,對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包河區4個城區和高新區、經開區、新站區3個開發區(以下簡稱4個城區和3個開發區),由市、區財政按1∶1比例補貼;對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和巢湖市(以下簡稱4縣1市),市財政按每人每月5元補貼,剩余部分由縣(市)財政承擔。

  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每超過一年,基礎養老金加發1%,最高不超過10%,加發部分由縣(市)、區財政承擔。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三、重點工作

(一)切實抓好政策宣傳工作。

  各縣(市)區要繼續廣泛宣傳國發〔2014〕8號和皖政〔2014〕84號文件和合政〔2014〕52號,充分展示“十二五”以來城鄉居保工作取得的成效,著力營造濃厚的參保氛圍。以推動參續保繳費、提高參保質量等為重點,以低檔次繳費人員、斷保人員、外出務工人員為重點對象,廣泛深入地開展政策宣傳活動。進一步加大業務培訓力度,著力提高基層經辦人員特別是鄉村兼職人員宣傳政策的能力水平,不斷增強政策宣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嚴格落實財政補貼資金。

  各縣(市)區在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相關補貼資金的同時,及時落實本級補貼配套資金,確保按時足額撥付到位。要加強資金監管,確保所有政府補貼資金用在城鄉參保居民身上,絕不允許截留或延期撥付,更不允許擠占挪用。同時,要努力拓寬籌資渠道,積極發揮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的作用,鼓勵這些組織通過各種渠道補助城鄉居民繳費參保。

(三)全力提升經辦服務水平。

  大力推進經辦管理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全面實施《城鄉居保經辦服務規范》國家標準,強力推進業務檔案達標,不斷擴大視覺識別系統行業標準試點范圍。完善城鄉居保業務、財務信息系統,推進領取待遇資格認證和統計工作信息化。加快業務系統向村(居)聯通和村(居)金融網點建設,擴大“四不出村”服務范圍,方便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

(四)確保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專戶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確保??顚簟?顚S?。進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內控、稽核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嚴格實行保費預存代扣制度,加大個人賬戶檢查力度,對基金使用管理重點環節進行實時監控,確?;鸢踩栏窕鹗罩Ш皖A算管理,強化預算的約束力,提高基金收支的執行力。強化生存資格認證工作,健全數據比對體制機制,遏制重復、冒領養老金問題發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職責,層層壓實責任,堅持主要領導親自過問,分管領導具體抓,認真落實政策措施,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二)合理分解任務。

  各縣(市)區要嚴格按照市下達的目標任務,科學測算相關數據,合理分解任務,不得層層加碼。要高度重視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進一步加強信息系統建設,確保相關數據及時、準確、真實。

  (三)協調配合推進。

  人社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主動爭取相關單位的支持與配合,建立切實可行的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民政、計生、殘聯等部門配合人社部門做好人口信息比對、資源共享等工作。

  (四)加強監督檢查。

  各縣(市)區要堅持定期報告和指導檢查等制度,及時掌握工作進度,狠抓任務落實。要加強平時督查,重點督查任務完成情況和資金落實情況,對發生違規問題的,要及時糾正,并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要切實加強社會監督,定期披露相關信息。要深入調查研究,注意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

五、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