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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欄目:蚌埠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關于規范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為做好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核定工作,根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市縣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核定工作,根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 < 國務院關于機關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 發〔2015〕28號)、《社會保險征繳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 《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 〔2006〕60號)等相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 知如下:

  一、關于參保范圍

  機關單位是指已實行規范性津貼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是指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 (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已實行績效工資 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

  二、關于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機關單位 (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 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 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 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 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 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 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 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 附加津貼)、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未實行規范性津貼的機關單位和未按要求實行績效工資的事 業單位仍按照《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申報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 但不得低于已實行規范性津貼的機關單位和已實行績效工資的 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比照企 業單位職工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和申報繳費基數。

  三、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通知不一 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蚌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5年5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