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失業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欄目:淮南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關于調整失業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失業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發【2011】35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轉發人社部
鳳臺縣、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失業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發【2011】35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轉發人社部、財政部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皖人社發【2011】37號)及淮南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淮府辦【2011】79號)等文件精神,調整我市失業保險有關政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失業保險金按照全市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發。失業金標準按照最低工資標準800元的65%進行調整,由每人每月442元統一調整為520元。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9】27號文件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步參加醫療救助,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待遇。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并按照8.5%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和醫療救助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支付期限為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不再享受《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第22條規定的醫療保障待遇。原領取失業金期間每人每月30元的醫療補助不再執行。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個人已經繳費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改按本《通知》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中躉繳費用參加的,本《通知》執行后涉及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可按不超過本《通知》規定的繳費標準按月予以補貼。
五、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村戶籍職工,比照城鎮戶籍人員政策繳納失業保險費用,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按照城鎮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六、失業人員應于失業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逾期視為放棄本期失業保險金申領。失業人員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自失業之日起兩年內再次申領并說明理由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予以補辦,失業保險待遇按申領時同期標準執行。
前款所述不可抗力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形。包括自然原因(水災、火災、暴風雨、雪災、地震等)、因病住院或行動不便、公共交通中斷,及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其他情形。
七、在本省范圍內,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失業人員可以選擇在原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繳費地或戶籍所在地領取失業保險金。
選擇在戶籍所在地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按省人社廳皖人社發【2011】3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八、失業人員在參保地失業后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在本省范圍內跨統籌地區流動的,比照《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第26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登記、繳納失業保險金的,依照《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予以處罰;導致職工失業后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承擔補償責任,補償標準比照同期失業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十、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日距法定退休(含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經本人申請,可享受生活補助金。生活補助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失業保險金標準的70%計發,發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住院分娩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4個月生育當月失業金標準70%的生育補助費。
新的失業金標準從2011年8月1日起實施;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所述其它政策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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