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欄目:宿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8-28
宿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宿州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宿政發〔2006)〕26號)
為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宿州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宿政發〔2006)〕26號)和《關于全面實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意見》(皖人社發〔2009)〕3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市級統籌目的和原則
目的:提高統籌層次,擴大基金規模,增強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和調劑功能,建立和完善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制度。
原則:工傷保險在全市范圍內實行“七個統一”,即統一參保范圍、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統一費率浮動辦法、統一基金財務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待遇支付標準、統一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定。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按《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程(試行)》(勞社廳發〔2004〕6號)的規定,統一業務經辦規程和工作制度,規范管理服務。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對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相關業務進行檢查和指導。
二、統一參保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法定勞動年齡段的全部職工(包括農民工)、雇工或工作人員(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
繳費基數:為用人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職工本人工資、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雇工的月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繳;高于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繳。
繳費費率: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行業0.5%,二類行業1.0%,三類行業2.0%。
四、統一費率浮動辦法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費率浮動管理辦法核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由市人社部門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五、統一基金財務管理
(一)基金征收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年度擴面征繳目標任務,按月編制征繳計劃,工傷保險費由地稅部門征收。
工傷保險基金統一存入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各縣(區)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按月轉入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二)基金撥付
每月5日前,各縣(區)將工傷保險基金上月支付情況和本月使用計劃上報,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再向市財政部門申報使用計劃。市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每月10日前預撥到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專戶及各縣(區)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由各縣(區)財政部門再撥付到各縣(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專戶。
(三)基金管理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分賬核算。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并按規定編制年度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預決算。
征收地的工傷保險基金原則上用于本地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工傷保險儲備金的使用與市直及各縣(區)擴面、征繳任務掛鉤。基金入不敷出時,對完成當年擴面征繳任務的,按《宿州市工傷保險儲備金使用實施意見》(勞社秘〔2007〕67號)的規定,申請使用儲備金;未完成當年擴面征繳任務的,由本級財政墊付。
六、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市人社部門負責全市工傷調查、認定工作。對發生在各縣(區)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事故,市人社部門委托各縣(區)人社部門辦理,作出工傷認定后需報市人社部門備案。各縣(區)因工傷認定決定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由各縣(區)人社部門負責答辯、應訴等工作。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安徽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暫行辦法》(勞社秘〔2007〕302號),負責組織全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各縣(區)人社部門要做好申報勞動能力鑒定資料的初審和其他日常工作。
七、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工傷職工待遇支付標準統一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策。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核支付工作。單次支付額在20000元以上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
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的使用,按照《安徽省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勞社秘〔2008〕249號)規定執行。
八、統一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由市人社部門統一確定。
九、做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前的基金審計工作
市人社部門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做好市級統籌前工傷保險基金的審計工作。審計后結余基金統一上劃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十、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十一、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從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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