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
欄目:南充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為統一和規范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經辦程序,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
第一條 為統一和規范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經辦程序,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4〕25號)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印發<關于貫徹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人社發〔2014〕28號),制定本規程。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辦理跨制度銜接養老保險關系。已按國家和我省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關系銜接手續。
第三條 縣(市、區)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負責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經辦。
參保人員也可向鄉鎮(街道)、社區(村)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
第四條 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可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意繼續繳費至15年的,可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地社保機構申請歸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五條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地社保機構應將參保人員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附件1,以下簡稱《參保繳費憑證》)相關信息寫入社會保障卡,并可根據需要打印紙質件。
第六條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繳費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意繼續繳費至15年的,可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按以下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一)參保人員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地社保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并提交復印件。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地社保機構受理并審核《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對符合制度銜接實施意見規定條件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各參保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社保機構發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聯系函》(附件3,以下簡稱《聯系函》)。對不符合制度銜接實施意見規定條件的,應向參保人員作出說明。
(三)各參保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社保機構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生成《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件4),傳送或寄送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地社保機構;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
(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后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錄入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相關信息;
3.確定重復繳費時段及金額,按規定予以清退;
4.合并記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5.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第七條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未達到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前,可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按以下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一)參保人員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填寫《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并提交復印件。
參保人員戶籍地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為不同統籌地區的,可就近向戶籍地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并提交復印件。戶籍地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傳送給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受理并審核《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對符合制度銜接實施意見規定條件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聯系函》。不符合制度銜接實施意見規定條件的,應向參保人員作出說明。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參保人員有關信息并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件5),傳送或寄送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在收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后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錄入參保人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關信息;
3.確定重復繳費時段及金額,按規定予以清退;
4.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第八條 參保人員有在省外建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社保機構應首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等有關規定,確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地,下同)負責歸集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告知參保人員辦理相關手續。我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地社保機構直接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歸集地發送《聯系函》,辦理制度銜接相關手續。
第九條 辦理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時,參保人員可自愿按轉入時當年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體參保人員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不超過原正常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補繳費年限作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條 參保人員存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況的,由轉入地社保機構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含社會資助),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進行信息比對,確定重復繳費時段。重復時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各年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重復繳費的月數。
(二)確定重復繳費清退金額,生成并打印《城鄉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清退表》(附件6)。重復繳費清退金額計算方法:
年度重復繳費清退金額=(年度個人繳費本金+年度集體補助本金)/12×重復繳費月數;
清退總額=各年度重復繳費清退金額之和。
(三)將重復繳費清退金額退還參保人員,并將有關情況通知本人。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負責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核定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金額,通知參保人員退還。參保人員退還后,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扣除政府補貼,下同)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不退還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從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抵扣后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抵扣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向其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機構發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通知單》(附件7),通知其協助抵扣。
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完成抵扣后,應將協助抵扣款項全額劃轉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地社保機構指定銀行賬戶,同時傳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回執》(見附件7)。
第十二條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同一統籌范圍內社保機構經辦的,可視情況簡化程序,但應嚴格按社會保險內控監督規定辦理制度銜接業務。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辦理制度銜接相關業務時,社保機構應核對其社會保障卡信息,未辦理社會保障卡的,暫可持居民身份證等相關材料,辦理制度銜接相關業務。
第十四條 省級社保機構和信息管理機構應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信息管理平臺,開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模塊,并與部級跨省轉移業務平臺無縫對接,實現全省統一應用和省級監控管理。
第十五條 負責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辦理參保人員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后,應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予以保留和備份。
第十六條 本規程由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