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欄目:武漢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關于明確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為加強與全市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研究了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辦〔2016〕6號)的意見
各新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加強與全市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研究了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辦〔2016〕6號)的意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關于參保對象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的對象為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二、關于合規醫療費用
(一)合規醫療費用是指符合省城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及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目錄規定,由參保居民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二)參保居民住院、門診治療重癥(慢性)疾病、治療門診特殊慢性病和在指定門診或指定藥店使用或購買40種特殊藥品,由個人支付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給予補償。
其中,門診治療重癥(慢性)疾病是指符合《關于調整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治療重癥(慢性)疾病有關政策的通知》(武人社發〔2017〕46號)規定的疾病。
門診特殊慢性病是指納入湖北省提高農村居民重大疾病醫療保障水平管理的4種特殊慢性病,即終末期腎病、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I型糖尿病。
40種特殊藥品是指符合《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特殊藥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17〕50號)規定的藥品。
(三)下列費用從合規醫療費用中扣除:
1.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
2.參保居民使用乙類藥品和乙類診療項目發生的醫療費用中,個人先支付10%的費用;
3.參保居民使用40種特殊藥品,按省級確定的比例自付的費用和本市按乙類藥品個人先支付10%的費用;
4.參保居民在異地非定點醫療機構緊急搶救后住院和報備核準住院符合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應由個人先支付10%的費用;
5.住院分娩醫療費用。
三、關于2018年大病保險籌資標準
2018年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40元,從2018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撥。
四、本通知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原關于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保險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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