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2017)
欄目:安康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關于調整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2017)安人社辦發[2017]54號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規定,為切實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使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高新區社區管理局、財政局: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規定,為切實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使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結合我市生育保險運行實際情況,現就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有關政策調整如下:
一、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流產或引產的醫療費用實行定額結算,由生育保險基金按下列標準支付
(一)懷孕4個月以下流產的,醫療費用標準為1200元(實際費用低于1200元的據實結算)。
(二)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或引產的,按陰式產生育醫療費用標準享受待遇。
二、產假
(一)生育產假。女職工生育子女的,在98天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60天;參加孕前檢查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10天;男方護理假15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男方護理假20天,護理假津貼按生育職工繳費基數計發。
(二)流產或引產產假。女職工懷孕4個月以下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三、生育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改為生育津貼,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生育津貼標準按照本人月繳費基數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國家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職工產假期間工資按原渠道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單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6年5月26日起執行。通知中未涉及的其他生育保險規定,仍按《安康市生育保險市級統籌試行辦法》和安人社發〔2014〕20號文件規定執行。在政策調整前,已按原標準享受生育津貼的不足部分,按現標準補足。
安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安康市財政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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