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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

欄目:甘孜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為保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與職業康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與職業康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工傷保險條例》《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甘孜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甘孜州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國家機關”)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單位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甘孜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均有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國家機關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確定行業風險類別,由所在單位按照相應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繳納,同一單位的工傷保險申報工資及繳費基數和機關養老保險一致。
第四條 國家機關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職工個人不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五條 國家機關應為本單位工勤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勤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甘孜州國家機關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州級統籌,基金管理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工傷保險基金州級統籌辦法》(政府令〔2009〕4號)執行。
第七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項目及支付標準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及配套政策執行,并遵照以下規定:
(一)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全州工傷認定工作,并負責州本級工傷認定;各縣(市)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工傷事故認定,工傷認定決定書上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各縣(市)不設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時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規定情形的,應先到民政部門申請傷亡撫恤待遇,再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傷亡撫恤待遇與工傷保險待遇相同性質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
第八條 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州國家機關工傷保險管理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本級工傷保險事務。
第九條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專項經費由州、縣財政按照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配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于每年底報同級財政審批。
第十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如工傷保險待遇涉及第三方責任賠償的,其賠償待遇已經達到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所在單位或社保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
第三方賠償低于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傷職工未獲得賠償的,所在單位或社保經辦機構應補足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專項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州社保經辦機構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各縣(市)工傷、工亡審核認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確?;鸢踩凸kU的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民政局、州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勤人員發生工傷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仍按原有規定和管理渠道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