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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16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欄目:本溪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關于2016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6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指導意見》(遼人社〔2016〕229號)有關規定,決定對2016年我市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

  各縣區人社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6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指導意見》(遼人社〔2016〕229號)有關規定,決定對2016年我市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本次待遇調整的范圍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工傷人員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一級傷殘每月增加130元,二級傷殘每月增加120元,三級傷殘每月增加115元,四級傷殘每月增加110元。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凡領取的傷殘津貼低于2130元、2010元、1895元和1780元的分別調整到2130元、2010元、1895元和1780元。

  五級至六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增長水平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

  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增加70元。凡配偶每月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980元的按980元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每月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930元的按930元計發。

  (三)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調整到每月16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調整到每月138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調整到每月1150元。

  三、審批程序和資金列支渠道

  已參加工傷保險,且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企業調整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發放,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欠繳工傷保險費的企業,上述待遇的調整由企業審核發放,在企業費用中列支。

  此次待遇調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