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欄目:錦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錦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提高低保對象、重癥殘疾人員、低保邊緣戶等特殊人群的政府補助標準,昨天從錦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進一步推進錦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擴面工作
提高低保對象、重癥殘疾人員、低保邊緣戶等特殊人群的政府補助標準,昨天從錦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進一步推進錦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擴面工作,該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有調整。
提高低保對象、重癥殘疾人員、低保邊緣戶等特殊人群的政府補助標準
昨天從錦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進一步推進錦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擴面工作,該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有調整。
城鎮職工醫保政策
駐地在單獨統籌縣(含縣級市)的市屬無繳費能力困難企業的退休人員,單獨統籌縣應按照屬地參保原則和當地無繳費能力困難企業參保政策為其辦理參保手續,參保所需繳費按《關于印發錦州市解決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辦法》(錦政發[2006]48號)規定的籌資渠道,由市財政部門按照當地繳費政策補助地方財政應予承擔的費用。
無繳費能力的困難企業,其在職職工原未參加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根據全員或非全員在職職工的意愿,由單位統一組織,按照該市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模式辦理參保,滿足最低繳費年限和最低實際繳費年限的人員在辦理退休后可繼續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因無能力正常繳費的困難企業,其退休人員改按(錦政發[2006]48號)文件享受住院統籌醫療保險待遇的,其在職職工將轉入停保管理狀態或改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模式辦理參保。企業恢復繳費能力并補繳所欠費用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可恢復原參保狀態享受統賬結合醫療保險待遇。在職職工各種繳費狀態下的實際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
無繳費能力困難企業在職職工和未參加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可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參保后可單項轉移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3年實際繳費年限可折算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1年實際繳費年限。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轉移參保關系在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改按用人單位繳費模式繳費;轉移參保關系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改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模式繳費。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模式參保的人員辦理退休前的繳費模式不予變動,辦理退休后按選定的繳費模式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城鎮居民醫保政策
提高低保對象、重癥殘疾人員、低保邊緣戶等特殊人群的政府補助標準。低保對象、重癥殘疾人員參保后,政府補助標準調整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的80%;低保邊緣戶參保后,政府補助標準調整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的60%。
2009年納入該市城鎮困難醫療大病救助范圍的低保對象,自2010年7月1日起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2009年已得到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賠付的低保對象,如患有《錦州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試行)的通知》(錦政辦發[2005]8號)中規定病種的疾病,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原疾病按政策規定予以報銷的醫療費與原享受政策予以報銷的醫療費差額部分由市民政部門予以臨時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辦法由市民政部門制定,按照逐年遞減原則在三年后與現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接軌,臨時醫療救助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實行網絡結算。臨時醫療救助期間發生醫療救助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原(錦政辦發[2005]8號)文件將于2010年6月30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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