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欄目:長春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關于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為鞏固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水平,根據《關于2010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調整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0〕31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衛生局:
為鞏固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水平,根據《關于2010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調整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0〕3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調整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繳費標準
2010年度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繳費標準由280元調整為320元,個人仍繳納200元;大中小學生、少年兒童和不滿18周歲的非在校城鎮居民每人每年繳費標準由115元調整為155元,個人仍繳納35元。
二、補助標準
2010年度政府補助標準按每人不低于120元執行。中央、省、市和區具體分擔比例如下:
1.低保人員中的大中小學生、少年兒童和不滿十八周歲的非在校城鎮居民應繳費用由中央財政補助60元,省財政補助36元,省醫療救助資金補助50元,市、區財政各補助4.5元;其他低保人員應繳費用由中央財政補助60元,省財政補助36元,省醫療救助資金補助50元,市、區財政各補助87元。
2.持《殘疾人證》的貧困殘疾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個人繳費40元,各級財政補助28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60元,省財政補助36元,市、區財政各補助92元。
3.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低收入家庭老人個人繳費100元,各級財政補助22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60元,省財政補助36元,市、區財政各補助62元。
4.生活困難未就業的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范個人繳費100元,各級財政補助22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60元,省財政補助36元,市、區財政各補助12元,市總工會補助100元。
5.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學生、兒童)各級財政補助12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60元,省財政補助36元,市、區財政各補助12元。
三、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自2010年8月1日起,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補償比例5個百分點。成年居民住院起付標準以上5000元以下,省、市和區級(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定點醫療機構補償比例分別為50%、60%和70%;5000元以上45000元以下分別為55%、65%和75%。
大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和不滿十八周歲非在校城鎮居民起付標準以上10000元以下補償比例為75%,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為80%,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為85%。
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長春市財政局
長春市民政局 長春市衛生局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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