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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

欄目:四平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吉林省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 《吉林省實施 暣工傷保險條例暤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運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 《吉林省實施 暣工傷保險條例暤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運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 (以下簡稱省級調劑金)是指各統籌地區 (單位)按規定比例上解到省級集中管理,用于調劑解決各統籌地區 (單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缺口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省級調劑金遵循 “省級統籌,分級管理,風險分擔,獎優罰劣,合理調劑暠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調劑金的行政管理工作。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省級調劑金的經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省級調劑金的籌集

  第五條 省級調劑金的構成:

  (一)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提取、上解的調劑金。

  (二)調劑金的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六條 省級調劑金的籌集標準: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前一季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征繳收入 (不包括各類財政補助收

  入)的5%籌集上解省級調劑金,具體數額由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統籌地區 (單位)工傷保險基金季度報表相關數據審核確定。

  第七條 省級調劑金上解時限:每年分4次上解,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上解完畢。

  第八條 省級調劑金的上解比例和規模,可根據政策規定和待遇標準變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適時進行調整。省級調劑金累計余額達到全省6個月支付能力后,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對上解比例進行動態調整,確保省級調劑金均衡平穩運行。

  第九條 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的同時,編報省級調劑金上解上級支出項目,并按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 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解省級調劑金。未按規定上解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責令其30日內上解;逾期仍不上解的,可由當地財政部門通過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直接劃撥,同時年度內不予安排調劑,并取消該地區 (單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各類考核評比資格。

  第三章 省級調劑金的使用

  第十一條 省級調劑金按照以下規定使用:

  (一)應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風險,彌補省直 (含煤炭行業,下同)、各市 (州)、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公主嶺市、各縣

  (市、區)按政策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的缺口。

  (二)繳調結合。先繳后調,不繳不調。

  (三)獎優罰劣。調劑金額與各地參保任務指標和基金征繳任務指標完成情況掛鉤。完成上年度工傷保險擴面任務、工傷保險費征繳率達到90%的,可全額予以調劑;未完成上年度工傷保險擴面任務、工傷保險費征繳率低于90%的,將核減調劑額度的30%。

  (四)風險分擔。各地工傷保險基金出現支付缺口,首先使用本地累計結余和儲備金支付,之后仍有缺口的由省級調劑金予

  以調劑,最高調劑額度原則上不超過該地區上年度上解省級調劑金數額的5倍。特殊情況經批準可適當提高調劑額度。

  (五)定期調劑。省級調劑金一般每半年調劑一次。特殊情況經審批可適時調劑。

  第十二條 申請省級調劑金條件:

  (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和標準符合政策規定。

  (二)按時足額上解省級調劑金。

  (三)按規定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并運行管理正常。

  (四)工傷保險基金出現支付缺口,使用累計結余和儲備金支付仍不能保證支付。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調劑:

  (一)因違規違紀行為造成基金出現支付缺口的。

  (二)因管理不到位導致基金出現支付缺口的。

  (三)擠占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

  (四)當地財政補助資金未按規定足額到位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傷保險費少收而導致超支的。

  (六)未按規定確定參保單位繳費費率或未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實行費率浮動的。

  第四章 省級調劑金的上解與下撥

  第十四條 省級調劑金的上解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情況,按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調劑金上解計劃。財政部門將應上解的調劑金從基金財政專戶劃入同級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

  (二)各縣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應上解的調劑金上解到市 (州)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

  (三)市 (州)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縣 (市)和本級應上解的省級調劑金統一上解到省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

  (四)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各市 (州)上解的調劑金從省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劃撥到省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五)省直應上解的調劑金直接從省本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劃入省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申請使用省級調劑金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使用省級調劑金應當提出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基金出現缺口的原因、當年基金征繳和支付情況、啟用工傷

  保險儲備金的情況、需要調劑的數額、申請調劑金的用途等,同時填寫 《吉林省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使用申請表》一式三份 (附基金財務報表),經市 (州)級、縣 (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上報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二)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調劑地區的申請審核后,提出調劑意見,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六條 省級調劑金的撥付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經批準下撥的調劑金,由省財政廳從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付到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基金支出戶撥付到市 (州)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

  (二)市 (州)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省級調劑金撥付到申請省級調劑金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

  (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收到的省級調劑金及時足額繳入同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四)財政部門根據申請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入的省級調劑金撥入同級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