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
欄目:哈爾濱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 根據人社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71號)以及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人社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71號)以及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發〔2015〕65號)要求,為使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更加科學、合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經市政府批準,調整現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業工傷風險類別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詳見附件)。
二、行業差別費率標準
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三、費率浮動辦法
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率以行業基準費率確定,每一至三年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工傷保險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檔次。
(一)費率浮動檔次。屬于國家規定的一類行業的用人單位,按照本市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為基礎實行上浮兩個檔次(不實行下浮);二類至八類行業的用人單位,以本市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為基礎實行浮動費率,浮動范圍為上、下各兩檔:
1.上浮一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2.上浮二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3.下浮一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4.下浮二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二)費率浮動檔次的核定標準。經辦機構按照以下標準核定費率浮動檔次:
1、上年度用人單位未發生工傷費用,工傷保險支繳率為0(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待遇的費用占該單位實際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工傷保險費率執行向下浮動兩檔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2、上年度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支繳率小于或等于50% ,工傷保險費率執行向下浮動一檔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
3、上年度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支繳率大于130%,小于或等于160%,工傷保險費率執行向上浮動一檔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4、上年度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支繳率大于160%的 ,工傷保險費率執行向上浮動兩檔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三)從事勞務派遣服務用人單位,按照第四類行業確定其基準費率。
四、執行時間
此次費率調整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
附件: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
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哈爾濱市財政局
2015年12月18日
上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