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2017年工傷人員 三項待遇標準的通知
欄目:大慶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關于調整2017年工傷人員 三項待遇標準的通知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黑政發〔2016〕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事務部,各有關單位:
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黑政發〔2016〕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對2017年調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項待遇標準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調整時間
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 調整范圍
對2016年12月31日前,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6級,領取傷殘津貼的在職工傷人員和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三、 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1.對2016年12月31日前,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6級的在職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按不同級別每月分別增加240元、230元、220元、210元、200元、190元。
2.按照省廳關于逐步縮小同級別工傷人員待遇差距的要求,對2016年12月31日前鑒定為1至6級的工傷人員,傷殘津貼調整后,相應級別標準每月分別不低于3120元、2980元、2840元、2700元、2430元、2290元。
(二)生活護理費
對2016年12月31日前,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的,分別按照2016年度大慶職工月平均工資(5718元)的50%、40%、30%調整生活護理費標準。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對2016年12月31日前符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人員,調整撫恤金標準,其中:工亡職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20元。調整后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補足到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76元/月)。
四、 資金渠道
調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之規定,所需資金均由原渠道支付。
大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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