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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崗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欄目:鶴崗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鶴崗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根據《黑龍江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黑勞社發〔2008〕64號)和《黑龍江省人社廳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保障被征地農民晚年的基本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黑龍江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黑勞社發〔2008〕64號)和《黑龍江省人社廳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黑人社發〔2012〕61號)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具有農業戶籍且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農業人口,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政府依法批準征收(征用)的農民(統稱被征地農民)。

第三條

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工作,由市、縣政府統一組織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

  第四條 各行政職能部門按各自權限分別負責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具體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提供有關被征收土地的基礎數據;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金的落實和監督;人社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未轉為非農業戶口養老保險的經辦;社保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轉為非農業戶口養老保險的經辦。

第二章 參保人員資格的確認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國土資源部門確定的參保人數,負責確定本村被征地農民名單,經公示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送交市、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人社局)或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社保局)核定養老保險繳費額。

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應當以行政村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辦理參保手續。

  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資格確認后,視具體情況分為以下兩類:

  (一)土地被征收(征用)時,未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被征地農民,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此前參加過農村養老保險,應一次性將本息返還給本人。

  (二)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個體養老保險,與城鎮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按有關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八條

下列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一)土地被征收后,重新獲得與原數量和質量相當土地的;

  (二)已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享受征地安置費、土地補償金后,戶籍遷出本市、縣 轄區的。

第三章 養老保險費用繳納與待遇標準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按人社部門和社保部門測算的額度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所需的費用納入征地補償費,

  單獨計算。

第十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核定養老保險繳費額,將參保費用分別轉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市、縣財政部門設專戶存儲)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第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按征地時本市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基數,按照130%的比例,一次性繳納15年的費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由人社部門根據本市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動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

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時,男60周歲,女55

  周歲以下的,從達到規定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時,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的,從繳費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領取養老金時,以本市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乘以130%計發。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生變動時,由人社部門調整實施。

第十四條

凡原具有我市農村戶籍、其耕種土地被政府有償征用后轉為城鎮戶籍的農村居民,可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未與城鎮企業或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城鎮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與城鎮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或被征地后行政村成建制轉為企業的,應當按城鎮企業職工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六條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批準

  征地時已達到或超過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從我省實行“統賬結合”制度時起按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批準征地時未達到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可以從批準征地時向前最多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被征地人員從16周歲至批準征地期間不足15年的,按實際年限補繳。繳費標準按歷年全省社會平均工資計算。達到規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核發基本養老金。

第十七條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為,男年滿60周歲。與城鎮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連續滿5年以上的女職工為年滿50周歲;與城鎮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未連續滿5年的女職工以及按城鎮個體勞動者辦法參保的女性參保人員為年滿55周歲。

第十八條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批準征地時已達到或超過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年齡計算時段以政府依法批準并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為準,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未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前死亡的,其個人繳費部分本息,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后死亡的,其個人繳費部分本息扣除已領取的養老金,剩余部分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享受和已享受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前死亡的,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處理。

第四章 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第二十一條

被征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市、縣統籌管理。人社、財政、審計等行政部門依法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違者按有關財經紀律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基金管理、待遇核定、審批與發放,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代辦機構發放。

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耳Q崗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鶴勞社發〔2008〕2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