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欄目:南寧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廣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6〕5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6〕5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則,立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大病醫療需求,兼顧門診小病醫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堅持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等銜接的原則。參保個人不得重復參保和重復享受待遇。
第三條 全區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條件成熟時實行自治區級統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參保范圍
第四條 下列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廣西區域內除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外所有具有廣西戶籍的城鄉居民。
無廣西戶籍人員和非統籌地區戶籍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二)廣西區域內各類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技術職業學校、技工學校、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在校學生和托幼機構在冊兒童(以下簡稱“在校學生”)。
(三)符合勞動保障部《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6號)但未就業的港澳臺人員。
(四)符合《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但未就業的外國人。
第五條農林場、農墾職工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可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華僑農林場改革和發展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07〕29號)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靈活就業人員可自主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 參保登記
第六條城鄉居民按戶籍所在統籌地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在鄉鎮以行政村為單位按戶組織轄區農村居民進行參保登記。在城鎮以所在街道社區為單位組織轄區城鎮居民進行參保登記。
第八條以學校為單位統一組織在校學生參保登記。
第九條屬于流動就業人員的城鄉居民、進城落戶農民,應當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的通知》(桂人社發〔2010〕11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的辦法》(人社部發〔2015〕80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94號)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在就業地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登記。
第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基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一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多渠道籌資,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鼓勵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給予扶持或資助。
第十二條 個人繳費標準。
(一)城鄉居民每人每年繳費標準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執行。
(二)城鄉居民的困難、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戶、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農村落實計劃生育政策的獨生子女戶和雙女結扎戶的父母及其子女、邊境0-20公里城鄉居民等)參保所需個人繳費的部分,由各級政府按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 政府補助標準。各級政府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實行普惠性補助政策,每人每年補助標準按當年國家、自治區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資金按國家規定由各級財政部門列入年度預算。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并實行預算管理,執行國家、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五章 繳費辦法
第十六條組織繳費。
(一)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組織轄區城鄉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納入年度績效考核。組織城鄉居民參保工作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部門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二)參保個人繳費采取銀行托收等方式進行。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與各級各類商業銀行簽訂托收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三)在鄉鎮以行政村為單位按戶組織繳費,在城鎮以所在街道社區為單位組織繳費,由所屬行政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按規定對城鄉居民參?;A資料進行核對,負責匯總上報所在鄉鎮或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服務機構,鄉鎮或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審核無誤后,通知簽約銀行從所有參保人員銀行賬戶中按戶托收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并轉存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專用戶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負責通知困難、特殊人群的主管部門(民政、殘聯、衛生計生委、教育、財政、扶貧等)按政策規定補助個人應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金額,及時轉入困難、特殊人群個人銀行賬戶。
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6〕53號)規定,以學校為單位統一組織在校學生繳費,由所在學校按規定對在校學生參?;A資料進行核對,負責匯總上報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無誤后,由所在學校采取托收代繳的方式組織在校學生統一屬地參保;也可以通過與銀行簽約方法從在校學生銀行賬戶中托收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負責通知困難、特殊人群的主管部門(民政、殘聯、衛生計生委、教育、財政、扶貧等)按政策規定補助個人應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金額,及時轉入困難、特殊人群個人銀行賬戶。
(四)不具備銀行托收條件的,其征繳方式由統籌地區另行制定。
(五)新生兒在出生后3個月內,由其親屬等到戶籍所在地村級或社區就業社保服務平臺窗口(鄉鎮或街道辦事處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十七條 繳費時間及享受待遇時間。
(一)連續參保繳費。城鄉居民應當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繳納新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新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部分城鄉居民按時繳費有困難的,可以延遲至新年度的2月底,足額繳費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初次參保繳費。初次參保的人員,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繳納新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享受新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當年1月1日至6月30日繳納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的次月1日起開始享受新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中斷參保繳費。中斷繳費1年以上續保的人員,從足額繳納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從第3個月1日起開始享受新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逾期參保繳費。城鄉居民逾期繳費的,足額繳納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從次月1日起開始享受新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五)新生兒繳費。新生兒在出生后3個月內參保繳費的,從出生之日起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新生兒在出生后3個月以上參保繳費的,從次月1日起開始享受新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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