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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欄目:桂林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桂林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為了維護機關和事業單位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她們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發揮生育保險的統籌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林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為了維護機關和事業單位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她們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發揮生育保險的統籌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桂林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參加桂林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職工包括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及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制工人)。

  二、生育保險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基金。由參保單位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6%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費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繳納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但最高不超過參保單位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

  三、機關和事業單位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的開支渠道:機關及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差額預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醫院職工生育保險費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差額預算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及自收自支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生育保險費從事業經費中列支;社會團體專職人員生育保險費從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四、生育保險基金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征繳、支付和管理。

  五、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專戶管理,醫保機構可委托銀行向參保單位開戶銀行代為扣繳生育保險費,轉入生育保險基金專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鐵銀行計息辦法計息,基金的利息進入生育保險基金。

  生育保險費及利息收入免征稅費。

  六、生育保險費的支付范圍和標準

  (一)女職工生育期間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順產的支付1000元,難產或多胞胎生育的支付1800元。

  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直接引起疾病的,在產褥期間所發生的并符合有關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產褥期后所發生的醫療費,已參加醫療保險的按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二)女職工計劃內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支付300元;滿4個月不滿7個月的支付500元。

  (三)女職工生育難產死亡,參照桂政勞險字[1995]23號文第一、四條的規定支付喪葬費和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

  (四)職工因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支付20元,流產、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分別支付300元。

  (五)男職工的配偶生育而未享受國家有關生育補償待遇的,支付1000元生育補償費;難產死亡的按本條第(三)項規定處理。

  七、生育保險待遇由單位憑《生育證》、《嬰兒出生證》及其他有效證明如實上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標準一次性撥付給單位,單位按規定支付給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

  八、生育保險費不得減免。不繳、少繳生育保險費的單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欠款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九、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由醫保機構作出年度報告,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十、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全部支付款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十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生育保險基金,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者、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的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十二、被合并、分立、撤銷的單位職工,生育保險關系隨同其工作關系轉入新單位,如新單位尚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生育保險關系自行終止,職工不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十三、違反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不適用本辦法。

  十四、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各縣、自治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十五、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上級如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