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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欄目:梧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梧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根據自治區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桂勞社發〔2003〕167號)

根據自治區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桂勞社發〔2003〕167號)及《梧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試行)》(梧政辦發〔2010〕28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為保障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屬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及經本市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退休或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具有本市戶籍的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均可以個人方式參加梧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參加統賬結合或單建統籌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方式。選擇參加單建統籌基本醫療保險的,不設立個人賬戶,只享受職工醫保住院待遇。已辦理醫療保險的在職轉退休變更手續,并按所選擇的醫療保險參保方式(統賬結合或單建統籌)一次性繳清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靈活就業參保人員,不可再變更醫療保險參保方式。

第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繳納保險費。

第四條 繳費標準。

(一)按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退休的參保人員按本人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為繳費基數(未達到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

(二)按統賬結合辦法參保:市本級靈活就業人員按繳費基數的8.8%繳費;實施市級統籌第一年,蒼梧縣和岑溪市靈活就業人員按繳費基數的8.5%繳費,藤縣和蒙山縣靈活就業人員按繳費基數的7%繳費;第二年,三縣一市靈活就業人員按繳費基數的8.5%繳費;第三年及以后,全市靈活就業人員按繳費基數的8.8%繳費。

(三)按單建統籌辦法參保:市本級靈活就業人員按繳費基數的4.8%繳費;實施市級統籌第一年,蒼梧縣和岑溪市靈活就業人員按繳費基數的4.3%繳費,藤縣和蒙山縣靈活就業人員按繳費基數的3.5%繳費;第二年,三縣一市靈活就業人員按繳費基數的4.3%繳費;第三年及以后,全市靈活就業人員按繳費基數的4.8%繳費。

第五條

繳費方式。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實行按年繳費,每年的1至3月為續保的繳費期;已經本市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退休或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參保人員,在每年的1至3月到參保所在地的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的在職轉退休變更手續,并按規定一次性足額補繳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六條

繳費年限的確定。

(一)參保人員享受退休職工醫保待遇,其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最低必須達到30年(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其中實際繳費年限須滿20年)。

(二)2001年6月30日前,在用人單位工作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所確認的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在25年以下的,按實際計算,但最多只計算10年。視同繳費年限超過25年的部分,可折算為實際繳費年限,每超1年按1年計算,不足1年不計算,折算的實際繳費年限最多不超過8年。

(三)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經批準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滿30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須滿20年),憑退休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的變更手續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享受《實施辦法》所規定的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四)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經批準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實際繳費已滿20年,但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未滿30年或累計繳費年限已滿30年,但實際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憑退休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的變更手續時,應一次性足額補繳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方可享受《實施辦法》所規定的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未辦理變更手續或未按規定一次性繳清規定繳費年限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按在職人員標準繳費和享受待遇。

第七條

按統賬結合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設立個人帳戶,并按《實施辦法》第四章第一節的規定配置。

第八條

新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及原已參保但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后參保的,設立醫療保險待遇6個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行承擔。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異地因突發性急病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實施辦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辦法報銷。

第十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必須按《實施辦法》及《梧州市城鎮基本醫療大額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參加職工大額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和享受大額醫療待遇也按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實施辦法》及配套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與《梧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試行)》(梧政辦發〔2010〕283號)同時實施。此前市本級及各縣(市)下發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文件,若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