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我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
欄目:北海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關于調整我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要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我區現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精神,為更好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使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更加科學、合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要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我區現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見附件)。
二、關于行業差別費率及其檔次確定
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按照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一類至八類行業的工傷保險費率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
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三、關于用人單位費率的確定與浮動
用人單位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工傷保險費率,并可依據上述因素變化情況,每一至三年確定其在所屬行業不同費率檔次間是否浮動。對符合浮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每次可上下浮動一檔或兩檔,最低費率不低于一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具體的費率浮動辦法另行制定,出臺前各市暫執行原有費率浮動政策。
四、高度重視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
各地應充分認識調整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重要性,加強對調整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組織領導,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礎上,實現總體上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水平的目標。強化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定期分析工傷保險費率對工傷保險制度運行的影響,發現重大問題,及時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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