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州市養老保險新政策
欄目:賀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賀州市養老保險新政策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城鄉社會發展,保障農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城鄉社會發展,保障農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桂政辦發〔2010〕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平桂管理區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平桂管理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堅持“?;?、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權利與義務相結合,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及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養老待遇支付辦法。
第三條 新農保由平桂管理區管委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新農保工作。組織、宣傳、編制、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農業、人口計生、統計、殘聯等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參保范圍
第四條 具有平桂管理區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
第五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持相關證件和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或村委會申請參加新農保。
第三章 養老保險費繳納
第六條 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在自治區依據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調整繳費檔次時,平桂管理區按規定統一調整新農保參保繳費標準。
第七條 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八條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繳費補貼,按最低繳費檔次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增加繳費補貼5元。
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調整繳費檔次時,平桂管理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要求作出相應調整。
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選擇最低繳費檔次繳費的,除享受政府繳費補貼30元外,政府還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費,具體代繳標準為:農村重度殘疾人、五保供養對象選擇最低繳費檔次繳費的,政府予以全額代繳100元;農村低保對象選擇最低繳費檔次繳費的,政府每年代其繳納養老保險費50元。對上述繳費困難群體選擇最低檔次(不含最低檔次)以上繳費的,政府不再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
自治區依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繳費補貼標準時,平桂管理區根據規定對繳費補助標準作相應調整。
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給農村重度殘疾人、五保對象、低保對象代繳養老保險費的資金來源按自治區人民政府桂政辦發〔2010〕3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個人賬戶
第九條 平桂管理區新農保經辦機構負責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條 個人賬戶構成如下: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村集體(社區)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資助的資金;
(三)自治區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繳費補貼資金;
(四)個人賬戶資金運營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一條 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實賬管理。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二條 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其指定受益人,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政府補貼部分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十三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除第十二條有關情況外,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五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可以申請按月享受新農保待遇。
第十五條 新農保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計發標準如下:
(一)基礎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2012年1月至6月的基礎養老金資金來源按《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2〕40號)規定執行,2012年7月以后的基礎養老金由國家財政全額支付。
2.參保人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增加一年繳費年限,其基礎養老金每月加發2元,不足一年不加發,所需資金由平桂管理區負擔。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中支付,參保人的個人賬戶支付完畢后由管理區管理委員會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六條 新農保制度實施前,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戶籍老年人,參保時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補繳年度政府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給予繳費補貼),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條 在國家和自治區調整新農?;A養老金的最低標準時,平桂管理區按照規定做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 享受新農保待遇的人員,每年6-10月參加新農保經辦機構的資格認證。不參加資格認證的,經辦機構停發養老金。各鄉鎮(街道)負責組織村(居)委會干部以村為單位具體實施資格認證工作,村干部在對領取待遇人員身份、領取資格、生存狀況等進行查驗后,如實填寫《平桂管理區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領取待遇人員資格認證花名冊》,簽名并加蓋村(居)委會公章后上報平桂管理區新農保經辦機構。
第六章 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
第十九條 參保人在自治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因戶籍發生變動,申請轉移新農保關系的,按以下方法辦理:
(一)參保人在統籌地區內流動,其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檔案予以轉移,個人賬戶資金不轉移。
(二)參保人跨統籌地區轉移,可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檔案、個人賬戶資金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規定繳養老保險費和享受相應養老保險待遇;轉入地未建立新農保制度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檔案,個人賬戶資金暫存于原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轉移。
第二十條 參保人跨自治區行政區域流動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相關制度的銜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后,已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并符合新農保參保條件的人員,按以下方法參加新農保:
(一)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其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二)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其老農保個人賬戶余額并入新農保個人賬戶,并將老農保原計發月標準與新農保月基礎養老金合并發放養老待遇。
第二十二條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持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銜接,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新農?;饡簳r實行平桂管理區統籌,今后統籌層次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新農?;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管理、??顚S?,單獨記賬和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新農?;鹨云焦鸸芾韰^為統籌單位,實行預決算制度。管理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編制新農保年度收支預算,報管委批準后執行,并將年度決算報表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財政部門要根據新農?;鹩每钣媱?,定期將基金劃撥到新農保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支出戶預存儲二個月支付周轉金。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將新農?;鸺{入日常業務監管范圍,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公示新農?;鸹I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鸢踩P罗r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九章 經辦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七條 加強新農保經辦機構建設,建立健全與新農保要求相適應的管理服務機構,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要確定專職人員和增加協管人員,妥善解決協管人員工資及補助,提高工作效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鹬虚_支。
第二十八條 新農保經辦機構負責新型新農保業務的參保登記管理、繳費申報管理、基金征繳、個人賬戶建賬與管理、待遇核定與發放、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工作。
新農保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條 新農保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新農?;鹭攧?、會計、統計、稽核等管理制度,定期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報送財務、統計報表,及時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運行情況,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監督。
第三十條 按上級統一布置,建立新農保信息系統,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參保人員的參保登記、繳費申報、業務核算、待遇支付、賬戶查詢等管理服務項目全部納入信息系統管理,實現業務流程和經辦服務的規范化,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建立新農保公示和查詢制度,方便參保人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第三十一條 新農保信息系統按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規劃部署實施。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不得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處理:由平桂管理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多領、冒領的養老金,處多領、冒領養老金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新農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基金管理規定擅自改變基金用途,擠占挪用基金,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手段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平桂管理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并追回冒領的養老金;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部門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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