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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

欄目:河池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河池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08)1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城市化進程,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在實施城市規劃征地中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08)1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本市轄區范圍內常住農業戶籍,因本農戶所承包的集體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積不足0.3畝),依靠土地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且在征地時具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16周歲以上的在冊農業人口(以下稱為“被征地農民”)。

  被征地時尚未達到法定勞動能力的人員,按征地補償規定采取一次性發給其征地安置補助費,待其達到勞動年齡時,再依據其就業情況參加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平。根據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策可銜接,政府財力能承受,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簡便易行等原則合理確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平應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章 養老保障

  第四條 依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為被征地農民建立養老保障制度,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養老保障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籌集。養老保障基金實行縣級統籌,今后條件成熟可實行市級統籌。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以村(居)民委員會或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組織參加,并按下列程序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一)被征地農民由個人向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居委會對被征地農民提出參保申請進行審核;

  (三)經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居委會審核后,參保申請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核準;

  (四)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核準后,參保申請材料在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居委會公示7天;

  (五)公示期滿后,被征地農民參保申請材料報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復核,然后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確認;

  (六)經國土資源部門復核和勞動保障部門確認后,被征地農民參保申請材料移送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所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原則上應一次繳清。無能力一次繳納的經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經辦機構協商并簽訂協議,可以分次繳納,但首次繳費不得低于應繳總額的60%,其后每次繳費不得低于應繳總額的10%,并加收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障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1、參保繳費時年滿16周歲至年滿60周歲的人員應繳費為:繳費總額=月領取待遇標準÷0.00678÷(1+年利率)n;n代表繳費年齡到60周歲的積累年限。

  2、參保繳費時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應繳費為:繳費總額=月領取待遇標準×12(1.03m-1)÷(0.03×1.03m-1);m代表繳費年齡至75周歲的年限。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由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共同出資繳納,其中政府負擔40%,集體負擔30%,個人負擔30%(具體繳費標準見附表1)。集體和個人負擔的部分,也可由雙方另行商定各自承擔比例,沒有集體承擔的部分,應由個人全部承擔。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個人和集體繳納的養老保障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政府出資繳納部分記入統籌帳戶。

  第十條 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障費的資金來源:個人承擔部分主要從征地安置補助費中抵繳;集體出資部分主要從土地補償費中抵繳;政府出資部分主要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

  第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及村集體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障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算,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財政部門從征地補償費中一次性直接撥付到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在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的被征地農民繳費名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經政府批準,將政府負擔的40%部分劃入縣(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政府負擔的40%部分,市區范圍內由市政府負責。屬縣(市)的由各縣(市)負責。

  第十二條 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年滿60周歲后,按月享受養老保障待遇。其中參保繳費時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養老保障金每月按參保繳費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計發;參保繳費時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的人員,在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計發的基礎上,再按距離60周歲每差一年每月再增發養老保障金5元(具體計發標準見附表2)。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每月享受養老保障金數額分別由繳費時記入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的比例組成。即養老待遇數額按60%從個人帳戶中支付,40%從統籌帳戶中支付,兩部分合并后的養老保障金通過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當個人帳戶支付完結后,養老保障金從統籌帳戶中支付。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基金尚未領取或領取尚未完結的余額部分,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