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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忠市市區村干部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欄目:吳忠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吳忠市市區村干部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為建立和完善我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逐步建立健全農村基層干部激勵和保障機制,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我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逐步建立健全農村基層干部激勵和保障機制,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全區村干部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寧黨辦〔2007〕5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村干部養老保險制度的原則是:

  (一)堅持以保障基本生活為目的;

  (二)堅持保障水平與我市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三)堅持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四)堅持自愿參加、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相結合的原則;

  (五)堅持以收定支、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

  (六)堅持有利于城鄉社會保險相互銜接,不斷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則。

  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村干部養老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和指導村干部養老保險工作,負責村干部養老保險的政策制定和監督管理。

  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社保局)是村干部養老保險的業務管理部門,負責村干部養老保險的登記、管理和支付,編制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

  市地方稅務局負責村干部養老保險費的收繳管理。

  第四條 吳忠市市區所轄各鄉(鎮)的村干部,經鄉(鎮)黨委、政府研究任命或選舉產生的,享受任職職務補貼的現任村干部(年滿18周歲以上,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一)村干部養老保險以我市市區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繳費基數,按40%的比例籌集。具體分擔比例如下:

  1、個人繳納16%,有村集體收入的村,可為本村干部承擔個人繳納的一部分,但最高不超過6%;

  2、市財政補貼20%(含自治區財政補貼6%);

  3、村集體補助4%,村集體無經濟收入的,由市財政負擔。

  (二)被縣級以上黨組織授予“先進基層黨組織”的村的村干部,從獲得榮譽稱號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內個人繳納的三分之一由市財政補貼,其它補助、補貼比例及方式不變。

  (三)村干部參保后,受到地級市表彰獎勵的,從受獎的次年起由利通區黨工委承擔半年的個人繳費;受到省部級表彰獎勵的,從受獎的次年起由利通區黨工委承擔1年的個人繳費;受到國家級表彰獎勵的,從受獎的次年起由利通區黨工委承擔3年的個人繳費。

  (四)為了鼓勵村干部積極發展村集體經濟,在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的情況下,允許有經營性年純收入在5萬元以上的村集體為其村干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自治區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的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超出村干部養老保險繳費部分,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村委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村集體可適當補助,但最高不超過40%,剩余部分由個人負擔。

  第六條 建立村干部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

  (一)建立村干部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1、按照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由市社保局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公民身份證號),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村干部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以村干部個人繳納的總額建立,包括個人繳費和利息收入。個人帳戶在積累期暫按銀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2、村干部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累計儲存額,只能用于村干部個人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段后,按月支付的個人帳戶養老金,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提前支取。

  3、村干部在繳費期間或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其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的,其余額按規定發給參保村干部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村干部在領取養老金期間,個人帳戶儲存額領取完畢后,由社會統籌基金按規定標準繼續支付,直至死亡為止。

  4、村干部因出國定居等原因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全部退還給本人。

  (二)建立村干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村干部養老保險的集體補助、財政補貼部分全部進入社會統籌基金,統籌基金支付的項目包括:

  1、支付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部分;

  2、支付養老金調整所需資金;

  3、支付喪葬費;

  4、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的不足部分;

  5、支付其他規定的費用。

  村干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市財政予以補貼。

  第七條 村干部養老金計發辦法:

  凡參加村干部養老保險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個人繳費累計滿15年以上,可按月享受村干部養老保險待遇。

  (一)參加養老保險的村干部,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經本人申請,由所在鄉(鎮)報市社保局進行審核后,報市委組織部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由市社保局計算待遇并按月發放養老金。

  (二)村干部按月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領取養老金時上一年度市區農民月人均純收入的40%,繳費在15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增加1個百分點。個人帳戶養老金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含利息)除以計發月數(見附表)

  (三)村干部參保后,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市社保局將其個人帳戶的全部儲蓄額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允許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人員,按當年繳費標準一次性補繳15年后,可按規定領取養老金,其中連續擔任村干部的時間在補繳年限內,補繳費用分別由市財政和個人各承擔50%;連續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足補繳年限的,其不足年限的補繳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

  (四)村干部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市社保局一次性支付相當于本人3個月的養老金作為喪葬費。

  (五)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干部養老金可作適當調整,調整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和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的其他規定:

  (一)村干部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組織、勞動保障、財政和民政部門授權所在鄉(鎮)進行資格審定,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向市社保局申請辦理參保手續,并和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同時建立村干部參保檔案。

  (二)村干部原屬退伍軍人的軍齡按照國家規定可視同繳費年限,與本人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并享受相應養老保險待遇。

  (三)村干部正常離任后,所在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應及時到市社保局辦理相應手續。本人如愿繼續參加村干部養老保險的,全部費用由個人繳納,國家、集體不再負擔。村干部在履行職務期間,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被判刑勞教的,及時辦理停繳手續,被判刑勞教期滿可續保,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

  (四)村干部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刑、勞教、拘役的,停發養老金,并不得參加養老金的統一調整。服刑、勞教、拘役期滿后繼續按月領取養老金,并參加養老金的統一調整。

  (五)村干部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轉移等辦法根據自治區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九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一)村干部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個人不得轉借、侵占和挪用。

  (二)個人帳戶資金和統籌基金分帳管理,必須做實個人帳戶。存入銀行的基金可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計息政策執行。

  (三)市財政局將村干部養老保險費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按時將資金劃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將預算上報自治區財政廳。以便自治區財政廳根據預算情況及時核撥自治區財政補貼部分。

  (四)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村干部養老保險的工作實際,完善基金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制定基金監督管理辦法。

  (五)村干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