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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關于2019年度社會保險經辦業務使用上一年度 社會平均工資有關事項的通知

欄目:成都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9-06-06

根據四川省統計局《關于發布2018年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2018年度四川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64717元(以下簡稱“全口徑省平”)

  各區(市)縣社保局(處):

  根據四川省統計局《關于發布2018年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2018年度四川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64717元(以下簡稱“全口徑省平”),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80464元(以下簡稱“在崗職工省平”)。為貫徹落實《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四川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成辦發〔2019〕17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關于抓緊做好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9〕65號)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273號)要求,現將我市2019年度社會保險經辦業務使用社會平均工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應如實申報工資。2019年5月1日起,分別按2018年度全口徑省平的300%和50%(2020年1月1日起調整為55%)核定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附件1)。

  (二)2019年5月1日起,城鎮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標準分別按2018年度全口徑省平的50%(2020年1月1日起調整為55%)、60%、80%、100%、150%、200%、250%和300%核定(附件2)。社保經辦機構應通知城鎮個體參保人員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補足對應已繳費標準的差額(附件3)。

  (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1月至5月期間已申報工資與規定的上下限標準有差額的,經社保經辦機構統一核定后,應及時繳納。已離職職工應當由原用人單位重新申報并由用人單位及職工足額繳納;其中已變更用人單位的職工,其差額分別由前后的用人單位以及職工足額繳納。

  (四)2019年5月1日起,城鎮個體參保人員符合《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川人社辦發〔2015〕158號)補繳中斷繳費年限情形的,以2018年度全口徑省平的60%、80%、100%為繳費基數,20%為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中斷繳費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社保經辦機構計發2019年度符合領取條件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以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參保人員的喪葬補助費時,涉及到的社會平均工資,按2018年度在崗職工省平執行。國家、省有新規定時從其規定。

  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一)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應如實申報工資。2019年5月1日起,分別按2018年度全口徑省平的300%和60%核定繳費工資的上限和下限(附件1)。

  (二)2019年5月1日起,城鎮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繳費基數標準,以2018年度全口徑省平的80%核定;住院統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標準,以2018年度全口徑省平的100%核定。

  成都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2019年5月30日   轉至成都人民政府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