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成都市醫療保障局等7部門關于做好2023年政府資助對象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
欄目:成都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22-10-11
為進一步做好成都市政府資助對象基本醫療保障工作,成都市醫療保障局等7部門發布《成都市醫療保障局等7部門關于做好2023年政府資助對象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并就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資助標準
基本醫療保險
1、特困人員、孤兒(含困境兒童)中的成年居民和學生兒童,分別按每人每年375元(含長期護理保險25元/人·年)和每人每年350元的標準由醫保部門全額資助;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中的成年居民和學生兒童,分別按每人每年287.5元(含長期護理保險25元/人·年)和262.5元的標準由醫保部門定額資助。
2、具有成都戶籍尚未購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且在領取殘疾撫恤金、定期撫恤金或定期定量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含傷殘民兵民工)、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含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按每人每年485元(含長期護理保險25元/人·年)的標準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全額資助。(上述對象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除外)
3、持有成都市核換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精神類、智力類殘疾人和其他類別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陽光救助”對象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按每人每年485元(含長期護理保險25元/人·年)的標準由殘聯全額資助;持有成都市核換發的《殘疾人證》的殘疾學生兒童,經民政認定的低保邊緣殘疾人家庭中的學生兒童,按每人每年350元的標準由殘聯全額資助。
4、已穩定脫貧人口中成年居民和學生兒童,分別按每人每年200元(含長期護理保險25元/人·年)和175元的標準,由鄉村振興部門定額資助。
上述對象中已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在成都市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按規定享受其它相關部門資助參保的,不予資助。因資助對象個人主觀原因自愿放棄政府資助參保的,需簽訂自愿放棄資助參保承諾書。
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
符合2023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助參保人員,參加2023年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的資助方式和標準,按照資助部門相關規定執行(殘聯資助對象按30%比例予以資助)。醫保部門資助對象中的成年居民,參加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不予資助。
二、資助對象經辦流程
各區(市)縣殘聯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導各鎮(街道)按資助流程將殘聯和退役軍人資助對象的參保信息錄入省醫保信息系統,核對稅務部門反饋的參保登記成功名單后,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社保費代收客戶端進行匯總申報繳費,完成資助參保繳費工作。
醫保部門資助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鄉村振興部門資助對象(已穩定脫貧人口),由各鎮(街道)按資助流程將資助對象的參保信息錄入省醫保信息系統,并通過稅務部門反饋的參保登記成功名單,與民政、鄉村振興部門提供的名單進行核對,核對后分類填報《區(市)縣醫保局全額資助參加2023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匯總統計表》和《區(市)縣醫保局定額資助參加2023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匯總統計表》推送同級醫保部門,建立被資助對象數據交接工作機制。
區(市)縣醫保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確認并提供的《區(市)縣醫保局全額資助參加2023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匯總統計表》的人員類別,于2022年11月30日前,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社保費代收客戶端匯總申報繳納本轄區的特困人員、孤兒(含困境兒童)2023年醫療保險費;區(市)縣醫保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和鄉村振興部門確認并提供的《區(市)縣醫保局定額資助參加2023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匯總統計表》的人員類別,將參保資助資金在2022年10月30日前劃撥各鎮(街道),各鎮(街道)負責對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已穩定脫貧人口繳費標準不足部分開展征收,收齊相應保費后,于2022年11月30日前會同當地醫保局劃撥的參保資助資金一并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完成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醫保部門資助對象個人全額繳納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用的,可持本人身份證明、稅務部門繳費憑證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鎮(街道)申請個人繳費補貼。
以上資助參保對象中,醫保部門資助對象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予以列支;涉軍相關資助對象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相關資金予以列支;已穩定脫貧人口由鄉村振興部門相關資金予以列支;殘疾對象由殘聯相關資金予以列支。
三、待遇享受
(一)集中籌資期內參保的政府資助對象從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二)集中籌資期外參保登記和申報繳費的政府資助對象的醫療保障待遇從參保登記之日起開始享受。政府資助對象在醫療保障待遇開始享受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資助部門按原渠道和相應政策予以保障。
四、其他
(一)艾滋病感染兒童、持有《殘疾證》且傷殘等級為一、二級的非本市戶籍殘疾大學生按其他相關部門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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