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辦法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欄目:成都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23-09-19
本文轉載自“成都市醫療保障局”官網,復制鏈接閱讀原文:https://cdyb.chengdu.gov.cn/ylbzj/c128999/2023-09/01/content_ef53fe31f8504369a8a4391754d621f9.shtml
8月9日,成都市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向四川天府新區社區治理和社事局,成都東部新區文旅體局,各區(市)縣醫保局、稅務局,印發了《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實施細則》。為了讓大家更好的了解《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實施細則》中的政策知識,成都市醫療保障局發布了《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辦法實施細則》政策解讀。下面,我們就一起來閱讀以下《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辦法實施細則》政策解讀吧。
《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辦法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一、籌資標準制定背景及依據
根據《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辦法》(成府發〔2009〕52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市醫保行政部門應制定實施細則?,F行《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辦法實施細則》(成人社發〔2018〕39號)將于2023年12月16日失效,為落實好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相關政策,做好工作銜接,結合目前職能職責和工作實際,重新制定了《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并結合工作職能職責,與市稅務局聯合印發實施。
二、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十三條,主要規定了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的繳費、報銷等環節的經辦流程,相比成人社發〔2018〕39號文件主要有以下調整:
(一)對征收環節相關條款進行修訂
根據目前費用征收的職能職責劃轉,結合工作實際修訂了征收流程,增加了辦理參保登記后向稅務部門繳費的環節。
(二)對參保范圍進行調整
按照上線國家醫保信息一體化平臺后的統一流程,修改了辦理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參保業務的適用范圍。一是由于未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已無法單獨購買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對該類人員進行了刪除。二是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及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成辦函〔2019〕79號),學生兒童(大學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已不再單獨繳納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本次一并進行了修訂。
(三)對經辦流程進行調整
一是根據門特結算方式調整后已不存在審核期的情況,將因特殊原因未辦理刷卡結算需線下遞交資料的時間期限,修訂為門診特殊疾病費用發生6個月內,與現行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的管理保持一致。二是由于各類報銷所需資料較為復雜,無法全部羅列,按照市醫保經辦部門建議,刪除具體需要提交的資料種類,修訂為統一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所需資料執行。
(四)其他修訂
一是針對目前“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已納入醫保結算范圍的情況,將定點醫療機構修訂為定點醫藥機構。二是將電子醫保憑證增加到有效身份證明的材料中。三是優化了對不予支付費用的表述方式。四是因征收職責劃轉,與市稅務局聯合發文后,增加了政策解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