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工傷保險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9-07-16
社保工傷保險是公司應盡的義務,公司應該為每個入職的員工繳納社保工傷保險。工傷保險的作用,就是在員工發生工傷的時候,可給與員工一定的補償金,幫助員工渡過工傷期。那要是在員工同意了不繳滿工傷保險的前提下,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員工下班途中受傷了,要賠錢買,要給工傷補償金嗎?
未繳納工傷保險,下班途中受傷應不應該賠錢呢?可能給大家直接上社保政策法律法規,不容易理解,下面,我們在直接通過案例來了解吧。
不久之前,某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勞動者受工傷,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引起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最終,法院判決用人單位因未為勞動者(即工傷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賠償工傷員工損失20余萬元。
據悉,該員工是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鑒定傷殘程度為九級。該員工通過訴訟向侵權人索賠相應的各項損失后,又以其構成工傷為由,就其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未獲償損失及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補助金等向東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作出后該員工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該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該員工系上班途中受傷,對東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的工傷予以確認。用人單位未按《工傷保險條例》為該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故該用人單位應當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該員工支付相關費用。遂該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該員工的訴訟請求,判決該用人單位向該員工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20余萬元。
法官提示: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積極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一方面保障勞動者及時維護自身權益,另一方面,減少單位因賠償造成的損失,避免糾紛纏身。
所以,為了公司和員工好,無論是公司還是員工,我們都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按規定積極參加社保工傷保險。
標簽: 繳納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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