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養老保險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20-12-30
基本養老金怎么算出來的?養老金是養老保險的福利待遇,在滿足年齡繳費年限等條件的情況下就能夠領取。那么基本養老金是怎么算出來的呢?
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基本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確定本人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分別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分別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N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3%。
視同繳費指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發布。
二、過渡期內退休的工作人員待遇計發辦法
過渡期為2014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過渡期內退休的工作人員待遇計發實行新老辦法對比: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低于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計發。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高于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的,在按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計發的基礎上,對新辦法超出老辦法的部分按一定比例發放。對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職業年金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等有關規定計發。
標簽: 基本養老金怎么算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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