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社保常識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24-05-24
新的社保政策主要涉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方面的調整。這些調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養老保險新政策:
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新農保試點地區,已參加老農保且年滿60周歲并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這些調整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旨在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可持續性和穩定性。
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新政策:
醫療保險方面,強調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保險方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失業保險方面,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生育保險方面,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這些調整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旨在確保各類社會保險制度的平穩運行,為公民提供全面、可持續的社會保障。
總的來說,新的社保政策在保障公民權益、促進社會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方面做出了積極調整。個人和用人單位應及時關注政策變化,按規定參保繳費,以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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