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生育保險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6-01
北京生育津貼怎么領?為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政策,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現就生育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增加生育獎勵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規定,本市參加生育保險人員按規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的生育津貼,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貼。其享受的國家規定的產假和生育獎勵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津貼支付標準支付。
參保人員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發前按原規定已領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貼的,不再享受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晚育假的生育津貼和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不應同時享受。
二、參保人員申領生育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分娩辦理住院手續時,應當出具以下證明:
1、本市戶籍參保人員,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于兩孩以內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應當提交本市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根據《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于再生育行政確認工作的通知》,應當提交由區衛生計生委蓋章確認的《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
2、外埠戶籍參保人員,根據《北京市衛生計生委關于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登記工作的通知》,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應當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并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需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并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服務單》。
三、參保人員在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所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相關證明只能使用一次。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辦理完申領生育津貼手續后,應在上述相關證明上加蓋“已申領生育津貼”印章。
四、參保人員在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以前辦理的《生育服務證》,以及在本通知印發前辦理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在本通知印發后可繼續作為領取生育待遇的證明。
參保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領取了相關證明,享受了生育保險待遇的,再次生育時原持有的《生育服務證》和《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不能繼續使用。
五、本通知自2016年3月24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1、生育津貼金額=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
2、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3、生育醫療費用
(1)正常產、滿7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5%; (2)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
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補貼。
備注:生育津貼要在生小孩后,五個月內辦理。
懷孕后,帶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等相關證件,由單位經辦人辦理生育保險就醫登記。確定產檢和生小孩的醫院。注意需要辦理準生證生育時,將就醫登記表帶到醫院。這樣使得社保局、醫院核對后,便于使用生育保險結算。生完寶寶后攜帶相關證件,由單位經辦員到社保局申請,申領生育津貼。
所需材料:
1、《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生育服務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5、男女雙方二代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6、外埠職工須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及《北京市外地為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7、《北京市生育登記表》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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