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我市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的通知
欄目:攀枝花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釩鈦園區管委會社事局、財政局:根據省人社廳、財政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釩鈦園區管委會社事局、財政局:根據省人社廳、財政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辦法〔2015〕118號)規定,經研究并報市政府批準,現就調整我市工傷保險費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一、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對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按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見附件)。 二、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各參保單位按照工傷風險類別所屬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各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確定為:一類至八類行業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8%、1.2%、1.6%、2.0%、2.4%、2.8%、3.4%、4.0%。三、完善費率浮動辦法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基礎上,每年由市醫保經辦機構,根據上年度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支繳率)、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等因素,提出其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檔次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批同意備案后確定。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四、其它(一)用人單位在2015年9月30日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市醫保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經營范圍,確定其所屬行業類別,按本通知規定確定或調整其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二)用人單位在2015年10月1日后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市醫保經辦機構根據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按照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營業范圍跨行業的按風險相對較高的行業確定。(三)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攀枝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攀枝花市財政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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