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我市生育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欄目:攀枝花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1號,以下簡稱《條例》)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計生委: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1號,以下簡稱《條例》)關于全面實施二孩的政策,保障參保人員生育保險待遇,按照《攀枝花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有關規定,現就我市生育保險有關政策的調整通知如下:
一、將合規生育醫療費納入基金支付范圍。為貫徹落實全面兩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已參加我市生育保險的職工,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生育(含2孩)的,其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費,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按我市現行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予以支付。
二、延長基金支付生育津貼時間。自2016年1月22日起,我市按0.5%繳費的參保單位女職工符合修改后《條例》規定生育的,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貼,在原我市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延長60天;取消原晚育假的生育津貼。
三、取消生育保險待遇等待期。我市生育保險參保職工從用人單位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原我市有關12個月待遇等待期的規定不再執行。
四、調整生育產前檢查費支付方式。我市生育保險參保職工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其住院分娩前的產前檢查費由原規定的限額支付調整為定額包干支付,支付標準為800元。產前檢查費逐步實行社會化發放,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直接通過參保職工社會保障卡予以支付。
五、不得重復報銷生育住院醫療費。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待遇不得重復享受。按此原則,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含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農合)與生育保險的,因生育發生的住院醫療費,參保人員根據自身情況自愿選擇醫療或生育保險報銷住院醫療費用。
六、執行時間。本通知除生育津貼外,其他生育保險待遇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原我市有關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和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執行。
七、其他。本次生育保險政策調整既有生育待遇的提高,又有生育待遇等待期的調整,生育保險基金支出風險增加。市級經辦機構應制定具體經辦規程,加強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監管,加大欺詐騙保的打擊力度,防止基金不合理支出。同時要進一步提升經辦服務水平,為參保單位和生育職工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攀枝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
攀枝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