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參保人員醫療費報銷全市互通聯辦實施辦法(試行)
欄目:舟山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舟山市參保人員醫療費報銷全市互通聯辦實施辦法(試行)為加強便民服務平臺建設,全力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優化我市參保人員醫療費報銷服務流程,實現舟山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費報銷全市互通聯辦
為加強便民服務平臺建設,全力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優化我市參保人員醫療費報銷服務流程,實現舟山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費報銷全市互通聯辦,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互通聯辦是指在不改變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參保統籌地歸屬的前提下,參保人員可以在我市的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聯辦地”)辦理醫療費報銷服務。
二、全市互通聯辦的醫療費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醫療保險政保合作項目、離休干部醫療保障、二等乙級傷殘軍人醫療保障、民政救助等已實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站式服務”的醫療費用。
三、醫療費報銷互通聯辦應根據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按照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政策執行。
四、互通聯辦的醫療費報銷應嚴格執行聯辦地社保經辦機構的內控制度,按照聯辦地的審核審批流程辦理。
五、參保人員異地居住安置、特殊藥品登記等信息變更事項,聯辦地可直接辦理;如遇特殊病種首次認定的,需回參保地辦理,各聯辦地做好相關解釋工作。
六、醫療費報銷資金實行統籌區管理。統籌區要規范各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基金核算要符合相關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規定。
1、市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參保人員醫療費報銷資金的結算清算的指導工作。
2、各統籌區社保經辦機構每月應互相確認聯辦地的醫療費報銷費用墊付額,實現各統籌區之間賬目的對賬和清算。在次月前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賬和資金的清算劃轉。
七、社保經辦機構的稽核部門負責各統籌區醫療費報銷工作的核查,加強內控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參保人員醫療費報銷實現全市互通聯辦是我市公共事務改革的重要事項,各社保經辦機構應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抓好落實,確保本辦法于2017年4月1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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