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金配资,最靠谱的炒股杠杆平台,在线股票配资网,配资可靠炒股配资门户

【瑞方人力】數字化人力資源服務外包標桿品牌

企業咨詢熱線:4000-028-820 四川個人咨詢熱線:4000-028-821

無錫市補充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欄目:無錫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無錫市補充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為進一步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減輕用人單位經濟負擔,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完善工傷保險政策體系,促進多層次工傷保障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減輕用人單位經濟負擔,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完善工傷保險政策體系,促進多層次工傷保障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充工傷保險,是指用人單位在本市市區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基礎上,按照自愿原則,為全體參保職工投保的商業保險。

  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商業保險公司為保險人。

  第三條 補充工傷保險按照“政府推動、商業運作、單位自愿、分步實施”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公開評估,選擇信譽好、保障能力強、管理規范的具有相關資質的商業保險公司先行試點承辦。試點成熟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承辦的商業保險公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與承辦補充工傷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承保公司)簽訂協議,明確補充工傷保險經辦的原則和相關事宜,并履行監督管理職能。承保公司可將補充工傷保險與工傷保險相結合,向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提供保險服務。

  第四條 補充工傷保險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為基礎,確定繳費標準。試點期內的具體繳費標準為:一類至二類行業每人每月8元,三類至五類行業每人每月12元,六類至八類行業每人每月15元。

  補充工傷保險實行實名制參保繳費,用人單位與承保公司簽訂補充工傷保險合同,按照工傷保險參保人數與補充工傷保險繳費標準向承保公司支付保費。補充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第五條 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符合下列條件的,由承保公司依照申請按合同約定賠付。

  (一)用人單位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發生工傷或診斷為職業病時的補充工傷保險費;

  (二)職工遭受傷害經本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三)因工死亡或經勞動能力一級至十級傷殘。

  第六條 補充工傷保險賠付限額標準:

  (一)因工死亡,賠償用人單位支付工亡職工的工傷補償金20萬元;

  (二)經認定為工傷,鑒定為一至十級傷殘的,賠償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補償,標準為:一級傷殘11萬元,二級傷殘9.5萬元,三級傷殘8萬元,四級傷殘6.5萬元,五級傷殘5萬元,六級傷殘4萬元,七級傷殘2.5萬元,八級傷殘1.7萬元,九級傷殘1.2萬元,十級傷殘0.8萬元。

  第七條 補充工傷保險賠款由用人單位向承保公司申請,經審核材料齊全的,賠款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承保公司在五個工作日內履行給付義務;賠款10萬元以上,承保公司在十個工作日內履行給付義務。

  第八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補充工傷保險的盈虧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準及相關待遇,并依法加強對相關經辦部門的規范管理和政策指導。

  第九條 承保公司應當根據協議要求制定并公開辦事指南和經辦程序,加強補充工傷保險規范管理,充分利用專業優勢,及時做好事故調查,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及時報送相關數據信息,定期開展運行分析。承保公司違反協議約定或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取消補充工傷保險承辦資格,并按程序重新確定補充工傷保險承辦機構。

  第十條 用人單位與承保公司發生有關補充工傷保險賠付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江陰、宜興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